【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调整部分资质受理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调整部分资质受理条件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支持我省技防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现就疫情期间调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事项部分受理条件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企业资格证到期,未按期提交续证申请或未提交延期续证申请的,仍可按原等级办理续证; 企业暂未能提供近三个月企业人员社保证明的,技防管理部门可先行受理资质申请(社保管理部门已出台缓缴社保政策: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技防管理部门对本应在疫情期间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技防工程项目,暂不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可凭甲乙双方验收合格文件先行受理资质申请; 技防管理部门暂缓组织技防工程验收工作,可凭甲乙双方的初验报告先行受理资质申请; 因广东省安防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在疫情期间暂停,导致企业技防从业人员数不足的,技防管理部门可先行受理资质申请; 疫情结束或收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企业应于3个月内提出续证申请,或补充提交上述第2-5条相关材料。
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形,请及时向我办反馈调整。
特此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