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太原市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太原市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并卫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2007年山西省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了《2007年太原市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7年太原市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7年太原市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
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所属各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 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检查范围及数量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划分原则,对辖区内的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
1.医院:三级医院全部检查,二级医院检查5家,一级医院检查3家。
2.妇幼保健院全部检查;乡镇卫生院检查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检查6家。
3.门诊部检查2家;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共检查20家;村卫生室检查10家。
4.民营医疗机构:共检查20家。
各县(市、区)上述类别医疗机构数量不足要求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检查。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全部检查,其余生物安全级别实验室,医疗机构检查2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2家,大专院校检查1家、科研单位检查1家。 时间安排
2007年5-7月份开展检查,8月20日前各县(市、区)将各类监督检查表如数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科进行总结汇总分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8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及汇总表上报省卫生厅疾控处和市卫生局法监处。 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根据本计划要求,围绕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群众普遍关心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并与日常监督工作结合,制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卫生局法监处。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根据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1
市卫生局法监处:张吉亭
0351-5625159(5625170)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梁劭荣
0351-5658641(5628648)
附表:
1-1 各级各类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表(略)
1-2 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表(略)
1-3 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表(略)
1-4 民营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表(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表(略)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检查表(略)
4.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处分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