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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对重点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通告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对重点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与湖北省、武汉市回来的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主动报告和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内与湖北省、武汉市回来的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当从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自觉严格落实居家医学观察14天的措施。   二、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管控责任人电话登记备案,报告居家医学观察情况,并主动配合接受健康监测服务。出现发热或者其他不适的,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管控责任人电话报告,并服从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对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不走亲访友,不聚餐聚会,少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积极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发现未按照要求落实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社区、村民委员会管控责任人电话举报,构筑全社会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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