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5〕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安全防护
  1.加强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卫生计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传染病防治和疫情特点,抓紧制定本部门各级各类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口岸检疫、监督执法、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满足现场处置需求的防护装备,为传染病现场处置一线人员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施设备,有效降低感染风险。
  2.建立预防性用药和相关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卫生计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传染病防治所需的预防性用药、消杀用药、疫苗等清单,明确种类和数量,及时采购、调拨、转运、储存、使用、更新,安排符合条件的仓库或冷库储存,并由专人妥善保管。
  3.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配套技术方案,定期开展人员防护培训、操练和演练,做好现场调查、采样、实验室检测、疫点疫区及被污染场所和物品的卫生处理、暴露后紧急处置等环节的培训和演练,确保防治人员熟练使用各类防护设施设备。   二、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诊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4.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省、市、县要分别确定不少于1所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作为收治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独立设置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区,做到分区清楚、流程科学、安全卫生、标识明确,便于患者就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供应中心、洗衣房、污水处理站等。建立区域化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对产生的医疗废物,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
  5.做好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诊处置工作。认真做好患者预检、分诊和处置等工作,医务人员使用的消毒、个人防护用品应达到相应防护标准,转诊应使用专用车辆。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规范做好传染病可疑病例排查、处置工作。
  6.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安全防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应独立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专兼职人员数量、专业配备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制定完善各类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医院感染与预防控制技术指南等,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剂和数量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完善职业暴露应急预防、职业安全与伤害的防护制度与措施,建立职业暴露报告、评估及随访制度、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7.规划建设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要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各地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安排。切实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已建立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单位要加强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有效运转、发挥作用。
  8.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卫生计生、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经费,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等规定要求。
  9.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10.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11.加强染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及相关政策
  12.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津补贴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13.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感染保障政策。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六、强化政府工作责任落实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各项措施。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5.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安排一定数量的版面和播出时段免费播出传染病防治知识。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