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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佳木斯市委网信办、佳木斯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依规坚决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中共佳木斯市委网信办、佳木斯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依规坚决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全国各地持续传播,引发舆论关注,与此同时,各种“网传”、“听说”类消息也在不断刺激着民众的恐慌情绪。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专题会议精神,切实维护网络环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佳木斯市委网信办、佳木斯市公安局联合通告如下:

  一、对网传信息要仔细甄别,不得上传发布、转发、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自觉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二、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虚假不实信息要立即进行删除处置,积极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三、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追究发布人、转发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互联网信息传播有法有规可循,务必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不实和有害信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虚假警情,疫情,灾情,险情或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4、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举报电话:
  中共佳木斯市委网信办:8598990
  佳木斯市公安局:110
  举报邮箱:jmswxb2008@163.com
中共佳木斯市委网信办
佳木斯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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