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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新冠疫情期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认定时间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新冠疫情期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认定时间的通知
(宁财金〔2020〕224号)


各相关银行、相关企业(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中关于对企业贷款贴息的相关要求,我局出台了《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宁财金〔2020〕46号)。对在我市生产经营并纳税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于2020年2月1日-4月30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企业3个月贷款贴息。政策的出台取得了很好效果、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进度不一的情况,为落实国家“六保”战略部署和南京市“四新”行动计划,让未享受过贴息政策的企业受益,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反映和企业的诉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将贴息认定时间延长3个月至7月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延长疫情期间贴息认定时间。将未享受贴息政策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旅游企业中的非小微企业,以及科技、教育、文化、民政等行业中的民办非企业,在2020年5月至7月期间纳入贴息政策享受范围。此前2-4月享受过贴息的贷款,不在此次贴息政策时间延长的范围内。
  纳入贴息范围的企业(单位)中,小微企业由银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其他企业(单位)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名单后,由市财政局提供给银行。
  贴息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仍然按照《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宁财金〔2020〕46号)和《关于申报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的通知》(宁财金〔2020〕85号)文件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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