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平市公安局关于暂停全市旅馆业经营活动的通告

四平市公安局关于暂停全市旅馆业经营活动的通告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省于2020年1月25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市公安局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全市旅馆业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四平市境内所有旅馆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如因涉及疫情防控接待保障等特殊原因需要继续营业的,须报市公安局备案后方可经营,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   二、四平市公安局将对全市所有旅馆业持续开展全面检查,对拒不执行停止经营活动的旅馆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群众自觉提升防护意识,对防疫期间旅馆业非法经营行为请及时投诉举报,举报电话为110或辖区派出所。   四、本通告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四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