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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律师会见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律师会见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律秘通〔2020〕63号)


市律协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律师会见服务保障工作,依据省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律协与市监管支队共同研究,决定对下一步律师会见服务和保障工作进行适当调整,最大限度做到防疫与工作“两不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省监管总队要求,南京市监管支队所属各看守所律师会见,原则上以视频会见方式进行。
  (二)律师省内异地会见附条件放开。
  (三)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对外地律师开放。   二、办理方法
  (一)南京律师到南京市域内各看守所的会见办理
  1.会见羁押在市看、二看、三看和六合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到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二号楼一楼)进行远程会见。
  (1)如属非首次会见。自4月28日零时起,会见律师可自行通过“南京公安监管支队微信公众号”提前三天进行网上预约。
  会见安排由预约系统以自动提示方式通知会见律师。
  (2)如系首次会见。会见律师须提前三天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远程会见中心提交会见申请,申请时须以PDF格式上传律师执业证、委托书(法援指派函)和律所(或法援机构)介绍信等复印件。邮件文件名格式为:“律师姓名+首次会见”
  会见安排由远程会见中心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通知到会见律师。
  2.会见羁押在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所属其他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将附件1和附件2及其他会见文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指定邮箱,由远程会见中心代为转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审核。邮件文件名格式为:“律师姓名+本市其他看守所会见”。
  会见安排由相应的看守所通知会见律师,并通过所在分局办案中心远程提讯系统进行会见。
  3.会见羁押在江苏省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向远程会见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附件1和附件2。市律协审核备案后,由会见律师本人持市律协回复盖章的附件1和附件2以及其他会见文书,向江苏省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邮件文件名格式为:“律师姓名+省看会见”。
  会见安排由江苏省看守所直接通知会见律师。
  (二)南京律师到省内异地看守所的会见办理
  会见羁押在省内异地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向市律协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附件1和附件2。市律协审核备案后,由会见律师本人持市律协回复盖章的附件1和附件2以及其他会见文书,向异地相应的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邮件文件名格式为:“律师姓名+XXX市会见”。
  会见安排由异地相应的看守所直接通知会见律师。
  (三)外地律师到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的会见办理
  外地律师会见羁押在本市市看、二看、三看和六合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当地律师协会进行申请,并将当地律师协会审核盖章的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文件名格式为:“城市名+律师姓名+远程会见”。
  会见安排由远程会见中心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通知会见律师。   三、相关要求
  (一)诚信为本。疫情防控期间,警力紧张、会见资源紧缺,请会见律师给予理解、支持和珍惜。非因极特殊原因,会见律师应当“有约必践”,并提前30分钟到达远程会见中心。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会见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看守所或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为了您和其他律师的身体健康,请有赴当前防疫重点地区经历等不安全情形的律师暂勿申请会见。
  (二)规矩在心。前往会见时,应带齐全套证明文件;不得携领犯罪嫌弃人亲属或其他人员进入南京律师远程会见中心;进入会见场所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和手套,并接受体温测试。建议着正装与当事人进行会见。律师在远程会见中心会见不得将手机带入会见室。请需要提交申请的会见律师请规范命名电子邮件文件名。
  (三)相互尊重。办理会见申请时,应当审慎填写和上传相关申请资料,避免工作人员重复劳动。会见时,应当听从执法警官和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引。如有问题,可向协会秘书处负责同志进行反映。会见律师不得与警官或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申请会见联系人:毛钰如,联系电话:025-69851875。
  申请会见联系邮箱:njlx69851875@163.com。
  远程会见中心联系人:赵莉,联系电话:025-69851869。
  附: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申报承诺书》
  2.《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申报承诺书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因       一案(□六种必要会见情形□法律援助□其他情形)申请于 2020 年 月 日,会见现羁押于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    ,身份证号         
  为配合公安监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1.遵守监所防疫工作相关规定,配合监所各项防疫措施;2.如实回答有关个人健康、出行轨迹、来往地区等情况的询问, 如实登记个人信息,不瞒报、谎报;3.自今日起 30 天内没有外省市疫情严重地区和境外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4.承担因违反监所防疫措施或瞒报、谎报相关情况的相关责任。
  以下内容请如实勾选(有 2、3、4 项所述情况的,须在承诺书背 面写明旅行居住地区、往返日期、接触人员所属地区、接触时间):
  1.是否有发热、头痛、肌肉乏力、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否□;是□。2.是否有自今日起 30 天内外省市疫情严重地区及境外旅行史:否□;是□。3.是否有自今日起 30 天内外省市疫情严重地区及境外居住史:否□;是□。4.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疫情重点地区、国家相关人员接触史:否□;是□。
  律师签名:     手机号码:    
  日期:2020 年 月 日
  备注:1.疫情重点地区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数据整理并张贴于律师会见区域,及时更新2.《承诺书》请各单位与律师介绍信一并归档。
  附件2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

      看守所:
  经审查,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提出会见申请,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要求,该律师承诺 30 天内无外省市疫情严重地区及境外旅行、居住以及与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目前,该律师身体健康,无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结合律师事务所掌握的情况,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律师赴看守所会见无健康风险隐患。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给予安排(律师会见申请材料附后)。
  感谢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
2020 年 月 日

  该《意见书》已报市律协备案审核。
设区市律协(盖章):
2020 年 月 日

  备注:原则上律师在会见前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将附件 1、附件 2 扫描成电子版发送至所属设区市律协指定邮箱,市律协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审核,并将附件 2 扫描成电 子版回复至律师发送的邮箱。律师收到后需将附件 1、附件 2 彩色打印后交看守所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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