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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部门
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5]62号 2005年11月2日)


各市卫生局、农业(农林、林牧渔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兽医总站:
  近年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以及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呈流行之势,并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为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进一步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农业部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省农林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沟通相关疫情信息,强化部门协调与配合,共同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特建立全省卫生部门与农林部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一、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
  省和各市、县(市、区)分别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农林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农林行政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所等业务单位的负责人。协调小组主要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确保协同配合、及时有效地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部门例会制度
  各级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应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地点可由卫生部门、农林部门轮流安排。会议目的主要是互相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时期双方工作重点,确定需要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病种,确定双方业务部门合作工作机制。每次例会前,双方提出会议计划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编写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信息资料的互相通报
  (一)通报原则
  同级卫生部门、农林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互相通报有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和信息资料。
  (二)通报交流内容
  1.卫生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人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疯牛病、乙型脑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他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年报。
  (2)人间疾病暴发或流行情况:当暴发与动物疾病相关的人间传染病疫情时,卫生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预测、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2.农林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疯牛病、乙型脑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他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年报。
  (2)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情况:当发生与人类疾病相关的动物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农林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按规定抄送同级卫生部门(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情预测、预防控制策略、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通报方式
  1.非密件可通过文件或传真的形式交换。
  2.涉及保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进行交换和管理。
  3.定期召开卫生部门、农林部门相关人员会议,共同研讨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4.信息通报实行省、市、县(市、区)同级通报。通报疫情可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
  (四)通报时限
  1.月报、年报等按照各部门的规定进行通报。
  2.发生暴发疫情时,按上述规定及时通报。
  3.其它信息按年度通报或根据情况需要通报。
  (五)疫情通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及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和农林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信息通报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的疫情通报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传真、手机等)应报送省卫生厅、省农林厅备案。   四、联合督导检查
  (一)各级卫生部门、农林部门定期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导检查频率。督导检查方案由双方共同制定。
  (二)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双方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五、监测
  (一)各级卫生部门、农林部门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病种的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
  (二)在监测工作中,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所需标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卫生部门主要开展人类疾病监测和检测,农林部门主要负责动物疫情监测,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相互通报检测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双方相互提供所需菌毒种、相关标本及试剂。
  (三)双方共同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对病料保存和毒株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和扩散。   六、资源共享与共同研究
  (一)各级卫生部门、农林部门应充分利用和发挥专家的作用,双方可互派专家进入对方领域的专家组,研究讨论防治工作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并根据需要组织双方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预测。
  (二)双方应加强合作研究,共同研发新发传染病的检测和诊断手段,并根据疫情及研究进展,相互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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