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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修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修编后的《贵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迅速、高效和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保障民生命财产安全。
  (2)分级负责。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3)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方针,建立健全疫情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体系。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   1.4 疫情分级
  根据动物疫情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 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本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区(市、县)发生疫情;一次疫情发病家禽50000羽以上,家畜在1000头(匹、只)以上;一次疫情疫点在10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化为一级疫情的。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区(市、县)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10个疫点;或5个疫点连片发生;一次疫情发病家禽30000-50000羽,家畜500-1000头(匹、只);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二级疫情的。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一个平均潜伏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发生;有3个疫点,或3个疫点连片发生;一次疫情发病家禽10000-30000羽,家畜在300-500头(匹、只);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Ⅲ级疫情的。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在 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确认疑似病例的;一次疫情发病家禽1000-10000羽,家畜在300头(匹、只)以下。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动物疫情时,立即成立贵阳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农委主任和属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及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扑灭Ⅰ、Ⅱ、Ⅲ级疫情;监督指导各区(市、县)扑灭Ⅳ级疫情。   2.3 工作组职责
  根据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进行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农委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疫情及发展态势的相关信息;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指示和领导批示;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等。
  2.3.2 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农委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体育局等
  主要职责:察看疫情现场,组建应急处置分队,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首先咨询专家组意见,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做好动物疫情期间的各项监管工作,确保处置工作科学、合理、有效等。
  2.3.3 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主要职责:落实处置动物疫情的相关经费,安排、调运应急处置物资及设备,做好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等。
  2.3.4 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农委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属新闻媒体等
  主要职责: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和进度情况,指导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2.3.5 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等
  主要职责:协调、督促、指导涉及维稳单位做好稳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等。
  2.3.6 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农委
  成员单位: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为应急处置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等。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农委: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调查、分析、处理;作好疫情的监测、疑似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解除封锁方案;提出启动、解除Ⅰ、Ⅱ、Ⅲ级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感染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产品追踪处理;组织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培训防疫人员,成立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疫情处置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扶持动物防疫和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筹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经费,并与相关部门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调运,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按规定纳入低保或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市商务局: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对定点屠宰场(厂)和国家活储基地的监管和防疫工作,维护屠宰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市场动物产品的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对疫区人间疫情防控的应急处置和救护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实施对疫区、疫点内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行为的监控,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以动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对疫情发生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对疫情发生期间加强陆生易感动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疫区环境监管、监测工作。市体育局:负责对疫情发生期间加强对比赛用动物的监管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因疫情受损得不到合理解决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疫情处置期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市信访局:做好疫区群众的信访工作。
  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对铁路运输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查验工作,优先安排防治药品等应急物资的运输。
  贵州机场集团:负责对航空运输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查验工作,优先安排防治药品等应急物资的运输。
  其它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3.1 疫情监测
  全市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动物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预警,按照相关动物疫情报告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疑似病例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诊断并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送检,得到诊断结果后应立即将疫情发生时间、地点、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可能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在两小时内将发病情况和诊断结果以快报形式逐级报到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3.3 信息处理
  3.3.1 信息平台
  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网络,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要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3.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疫情及处置情况。   3.4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性质及其灾害面积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四级进行预警。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3.4.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及发展态势,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农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属地政府发布。   4.1 疫情认定
  4.1.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提出疑似诊断意见。
  4.1.2 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按规定采集病料逐级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2 分级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启动I级响应,市政府在农业部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启动II级响应,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农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Ⅲ级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动物疫情,由属地政府启动IV 级响应。   4.3 基本应急程序
  4.3.1 确认疑似病例后,发生疫情的区(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分队赶赴现场,并调配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3.2 毗邻区(市、县)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区(市、县)时,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4.4 应急措施
  4.4.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4.4.2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①规模养殖场(户)以染疫动物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户以染疫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场(厂)为疫点;
  ②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③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4.3 疫区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活畜(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4.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并对所有病死、扑杀动物及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②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4.5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饮用水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加强疫情监测。
  4.4.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100% 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同时加强疫情监测。
  4.4.7 其他市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应急措施。   4.5 扩大应急
  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政府扩大应急、予以支援。   4.6 新闻报道
  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农委和属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处置疫情相关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4.7 应急结束
  4.7.1 疫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宣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响应解除。
  4.7.2 发生Ⅰ、Ⅱ级疫情后2周内,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情况、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 善后处置
  5.1.1 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兽医部门行政管理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市农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省农委派专家进行指导。
  5.1.2 解除封锁。自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或死亡一个潜伏期以上,经过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情,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同时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5.1.3 补偿。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毁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褒奖和抚恤。财政部门对强制免疫进行补助,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 救助
  5.2.1 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2 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灾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2.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5.3 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后期评估
  突发疫情处置完毕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1 人员保障
  市、区(市、县)两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6.2 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可依法向社会征集交通工具及物资。   6.3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经费。   6.4 技术保障
  市、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全市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免疫抗体监测,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7.1 公共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市范围内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疫的有关常识;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墙报、板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常识,依靠广大群众,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7.2 培训和演练
  应急处置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疫情状态下,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1 责任与奖惩
  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农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编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1 贵阳市动物疫情应急值守及各区(市、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值守电话
     9.2 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9.3 贵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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