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关于印发济南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济人社发〔2020〕2号
- 公布日期:2020.03.06
- 施行日期:2020.03.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疫情防控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人社发〔202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好《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0〕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果、多出成效,现将《济南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各类补贴资金实际申请单位(或个人)为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有关资金的,要追回冒领资金,并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经办单位要严格审核管理,采取抽查、审计等方式,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查验,确保资金安全。
疫情期间实行不见面办理。申请者可通过电话联系咨询、网上申请,确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报送。各区县咨询电话可通过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网站网页下部的“联系方式”进行查询。
各区县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扶贫办。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附件:济南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
济南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名单分批提供,第一批见附件1)。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填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花名册》(附件3)。
(2)审核。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会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信息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公示》(附件4),在区县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工作时限: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处
咨询电话:(0531)87081656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济的中央、省属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填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6)。
(2)审核。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确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时间。符合条件的,将所需要的材料下载打印,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附件7),在区县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工作时限: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处
咨询电话:(0531)87081656 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申请,填报《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8)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申领办法另行通知。
(2)审核。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和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机构。
(3)公示。对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出《职业介绍补贴公示》(附件10),在区县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工作时限:自机构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处
咨询电话:(0531)87081656 稳岗返还
(一)一般企业稳岗返还
1.适用对象
以独立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企业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非严重失信企业;非“僵尸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企业。
2.主要内容
一般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省、市重点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建设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的煤炭、煤电行业企业以及钢铁、地炼、电解铝、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七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按高标准返还的企业,不再享受低标准返还。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返还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企业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点击“单位业务”-登录“社会保险”-点击“失业支付”进入2019年度企业稳岗返还申请窗口,阅读申请条件、申请注意事项、《承诺书》后,填写有关信息,提交即可。其中,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需提供任务指标证明及验收合格证明。
责任处室: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服务处
咨询电话:(0531)68967267、68966712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具体事项待省规定明确后,另行通知。
责任处室: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服务处
咨询电话:(0531)68967267、68966712 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基层就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55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基层就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55
(三)阶段性延长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扩大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基层就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55 阶段性开发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
1.适用对象
在《关于转发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济财社〔2019〕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基础上,阶段性增加“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登记人员(含农村未转移就业登记人员)”人员类别。
2.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疫情期间便民服务、政策宣传、排查布控、疫点值守、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环境卫生等疫情防控辅助工作。
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函〔2019〕38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其他资金渠道适当给予补助。
用人单位(街镇或社区村居)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协议。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期限到疫情结束截止。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基层就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55 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9〕24号)文件执行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1.适用对象
符合济人社发〔2019〕24号规定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和2020年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符合济人社发〔2019〕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2600元临时生活补助。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当月不得与最低生活保障、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2019年已享受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助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9〕24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具备条件的区县,可由企业或本人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后,报送所在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基层就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56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到人社部门备案),并按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减高校毕业生员工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享受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须在合同期内),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的,视为正常缴费,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减证便民落实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99号)、《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39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的济南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正常缴费,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扩大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4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减证便民落实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99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39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
1.适用对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凭4个月(含)以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按每招用1人补贴2000元标准申领一次性奖补资金。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或者在国家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视为正常缴费。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有关规定,按原流程申报。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39 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责任处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咨询电话:(0531)87081629 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适用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2.主要内容
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为期3个月。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持《济南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补助申报表》(附件11)、《济南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12)向所在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加盖公章,报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复审、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区县扶贫部门进行复审、公示,无问题的加盖公章,汇总形成《济南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13),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4)发放。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拨资金,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62 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关于疫情期间做好农民工等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函〔2020〕5号)执行。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在校大学生、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在职职工。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培训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59 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2.主要内容
区县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要,在省内外重点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费;每引进1名返乡创业成功者,给予服务站1万元的奖补。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返乡创业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服务站的地址、开办时间、注册资金、工作人员、服务内容和效果等),填写《济南市返乡创业服务站补贴申请表》(附件14),并附成功的创业企业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人情况、注册资金、运营情况)。
(2)审核。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加盖公章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3)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复审通过材料反馈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
(4)发放。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返乡创业服务站。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62 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资金来源
省级基地(园区)运营补贴使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基地运营补贴使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领发放流程
(1)省级基地(园区):
各基地(园区)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自行申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高校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所需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
(2)市级基地:
基地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自行申报,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初审上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审核、公示、拨付。
创业服务云平台网登陆账号、运营补贴申请材料、登录操作办法等另行通知。
省、市级补贴资金不可重复申请。
责任处室:
(1)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937
(2)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
济南留学回国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31)66605896、66605996
(3)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市人社局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921
(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60 就业风险储备金
1.适用对象
市、区县政府。
2.主要内容
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由市、区县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专账管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4.资金支出
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支出方向由市、区县研究确定。
责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财务处
咨询电话:(0531)66605253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含)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2.主要内容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责任处室: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服务处
咨询电话:(0531)68967267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2.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
3.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花名册
4.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公示
5.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6.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7.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
8.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9.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10.职业介绍补贴公示
11.济南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补助申报表
12.济南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13.济南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补助申报汇总表
14.济南市返乡创业服务站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