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疫情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有关文件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综〔2021〕287号
- 公布日期:2021.09.29
- 施行日期:2021.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疫情防控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疫情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有关文件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21〕28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4号)已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克服疫情若干措施》)废止。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克服疫情若干措施》制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9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政策落实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103号)同时予以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10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规定的标准,即每立方米6.5元执行;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宁河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同步恢复基本水价。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