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20〕78号
- 公布日期:2020.04.29
- 施行日期:2020.04.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营商环境优化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78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国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从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及时返还;对已经办理现金形式保证金的复工项目,经申请可以变更为具有独立保函性质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等缴存形式,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36号)要求,加快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制度,加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运用和守信联合激励,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在全省范围三年内免缴工资保证金,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三年内或A级企业一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减免工资保证金。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台账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王炜炜 0551-62626655
方国武 0551-62871513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9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9日
附件:《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