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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已经市委第11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西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部署要求,有效化解疫情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开复工,努力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预期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确保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达标。坚持把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为开复工的首要条件,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以企业自备为主、政府支持为辅,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护用品需求。各县区、各园区强化属地责任,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控方案、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等方面审核;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加快推动复工复产。各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属地统一部署、调度、监管,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制、疫情防控监督员制度和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南管委、多巴新城管委会、湟投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统筹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定点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工业方面,鼓励各类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及有订单的企业抓紧复工复产;加强企业有效对接,促进上下游企业配套,共同推进复工复产;其他工业企业,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安排复工复产。服务业方面,积极组织便利店、外卖型餐食等17类经营单位开业恢复经营;大型商业综合体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逐步复业;从事其他商贸流通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在落实佩戴口罩、消杀灭等必要疫情防控措施并控制人员集聚的情况下,陆续开业经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涉农企业优先复工复产。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在贷款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个月内租金免收、2个月内租金减半。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信保集团
  (四)分类分批组织人员返岗。多渠道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积极吸纳本地人员的用工,引导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采用“点对点”包车方式返岗就业,全面排查返岗务工人员健康状况,执行隔离措施。紧盯火车站、民航、检查站“进口”,分类、精准做好监测和防控,严禁“带病返岗”,坚决防止疫情输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全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五)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冬春季前期攻坚行动计划,紧盯已确定的80项重点前期项目,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规划选址、可研初设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作等方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时限。严格执行“周检查、旬协调、月督办”机制,分级分类协调解决,确保重点前期项目年度200亿元投资计划完成。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六)分类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推进省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工业、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分别完成150亿、260亿和260亿年度任务。加快中央预算内和专项债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省市重点项目涉及市级审批的事项,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容缺办理”。协调解决民间投资项目防疫物资需求,创造复工复产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七)强化项目开复工要素保障。落实征地拆迁、管线迁改、水电气供应等工作,保障重大项目所需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保供。加快第二、三批专项债项目申报工作,重点支持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和民生基础急需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邮政管理局,供水集团、湟投公司、西宁供电公司、西宁中油燃气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八)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工程项目。投资重点向公共卫生、防灾减灾、交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倾斜。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公共卫生领域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前沿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方面的投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加快推动建设一批重大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科技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将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纳入国家和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大项目、农副产品供应企业名单,争取财政贴息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支持畅通上下游产业对接、防范产业链断链风险的中小微企业。市级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和“升规入限”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未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商贸流通类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复工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支持,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全面落实支持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公益捐赠、复工复产的12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18条税收措施。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延期、退税、免税,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持续增加信贷投入。协调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为西宁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安排不少于15亿元的再贴现和再贷款规模。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沟通联系,摸清需求,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一)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政银企”对接力度,合理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协调落实企业融资贷款需求。加快设立西宁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续贷转贷资金,为企业提供临时性资金周转。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城投公司、金控集团,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和投资公司可减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取消反担保要求。提供生活服务保障和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分别降至1.5%、1%以下;确无还款能力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延长追偿时限(3-6个月),并积极申请省级信贷补偿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金控集团、信保集团,城投公司、湟投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三)建立奖励机制。对疫情防控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的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新冠肺炎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能新购设备给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要素保障部门申请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缓缴的用电费用先期由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各按50%承担,执行好停产、半停产企业基本电费支持性政策。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6个月租金。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减免企业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发挥重要保供作用的重点批发企业、商超、农贸市场及屠宰企业,给予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经营的,给予每家企业1-2万元防护消毒用品购置补贴。暂退合规旅行社现有交纳数额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供水集团、西宁供电公司、西宁中油燃气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五)减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存负担。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下限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五、持续优化要素保障
  (十六)加大务工稳岗力度。不得随意解雇因疫情治疗隔离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延长合同履行期限(3-6个月),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鼓励务工人员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岗前各类培训的按人均600元标准补贴。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七)畅通运输绿色通道。运送防疫物资、生活物资的货运车辆及过境车辆,做到检疫快速、行驶畅通,确保通关“零延时”。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0%的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十八)推动消费业态复苏。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拓宽居民线上消费渠道。支持送餐平台、电商平台、商超、连锁便利店、生鲜果蔬经营企业开展同城配送服务,在疫情期间,以每单1至3元标准进行资金补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建、改建无接触配送设施的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力争1-3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十九)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落实复工复产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联络工作组、联络员的作用,切实做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要素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十)注重防范风险。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链状况,针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十一)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坚决遏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十二)加强督查督办。积极主动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倒逼责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依照新发布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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