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2017)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海府[2017]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5日
(修订版)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令第20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琼府办函〔2015〕288号)、《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3〕5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专家、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1.3.2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体现政府应急管理的主导作用。
1.3.3 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和志愿者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3.5 预防为主。实行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以及应急物资动态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加强培训,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预防与突发应急的有机统一。
1.3.6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1.3.7 补偿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4 现状与趋势
1.4.1 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我市为自然灾害多发的城市。一是灾害种类多。除沙尘暴外,我国常见的台风等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林病虫等自然灾害我市都存在;二是灾害发生的频率高。由于我市属季风性热带海洋气候区,台风频繁,暴雨是主要气象灾害之一,造成道路积水、农田受淹等洪涝灾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三是灾后防疫任务重。近5年,我市未发生重大环境灾难与自然灾害后的疫情事件,做到了灾后无大疫。但由于万泉河贯穿我市全境,上游牛路岭水库泄洪,洪涝灾害时有发生,加上气温、湿度较高,蚊蝇孳生,不仅对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危害,而且,灾后存在着较大疫病流行威胁,灾后防疫压力较大。
1.4.2 事故灾难现状与趋势。我市事故灾难的主要种类有: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燃气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据5年来统计表明,我市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等,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呈上升趋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同时,我市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力量较为薄弱,应急救援设备不配套,抢险救援能力不足,群众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1.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市公共卫生形势总体平稳,常见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白喉、脊髓灰质炎、丝虫病已连续多年无病例发生,仅2014年发生1起登革热传染病疫情,但食品中毒事件偶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防控压力较大。而且,由于全市市政供水覆盖率越来越大,一旦受污染,势必引发传染病暴发大流行。
1.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市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诱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增多,刑事犯罪仍处高发态势,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犯罪的动态化更加明显,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而且危及基层政权。同时,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上升趋势,很多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重复上访活动较多,且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因征地拆迁、土地权属、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涉及民生权益、利益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凸显,诱因复杂,连锁反应较强,处理难度比较大,如应对不妥、处置不当,将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
1.4.5 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服务保障工作,对我市的城市管理、管控能力、应急管理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
1.5概念、分类与分级
1.5.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它敏感事件。
1.5.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农林病虫和森林火灾等。
1.5.3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旅游服务、建筑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设施、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海上突发事故等。
1.5.4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饮用水安全、动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5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5.6上述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7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社会安全事件没有明确分为四级,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15〕11号)对特别重大、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标准有明确规定。常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8.2)作为突发事件分级、信息报送和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8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应急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如市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市级主管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涉及我市的,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琼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2)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工作重大事项;(3)决定启动预警和市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市县以及中央、省驻市单位和驻市部队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应对能力时,按程序请求省、国家和部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5)检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7)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
2.1.2市应急委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各副市长、市武装部部长、市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和市人武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发改、旅游、农林、科工信、财政、人社、教育、文体、卫计、公安、民政、民宗、国土、环保、规建、交运、商务、海渔、水务(三防办)、外事、食药监、城管、信访、安监、粮食、房管、地震、畜牧、工商、质监、气象、公安消防、公安边防、海事、红十字、电信、邮政、供电、自来水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市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由专项预案具体规定)。
2.2办事机构
2.2.1市应急委下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能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是:(1)承担市政府应急值班工作,办理向省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领导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2)办理市应急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精神,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3)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4)指导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专家队伍建设;(5)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6)承担市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7)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协调、指导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8)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应急宣传培训,协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9)组织做好全市年度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10)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完成市应急委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事项。
2.2.2市应急委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市应急委的现场指令,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市Ⅲ、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市公安局设备用应急指挥中心。
2.2.3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以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对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2.3工作机构
2.3.1市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下设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市领导工作的副主任、市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未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应急委指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
2.3.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3)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4)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5)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6)报请市应急委协调中央、省驻市单位和驻市部队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7)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8)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9)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10)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一般突发事件;(11)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事项。
2.3.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2)负责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3)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4)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5)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6)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7)协助、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2.3.4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等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若发生暂无市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工作分工,由市分管领导、协调市领导工作的副主任、市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临时应急指挥部,参照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内容相近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并依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2.4 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基层机构
2.4.1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4.2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等工作;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依法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建立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组主要职责: (1)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2)研究、评估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向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技术问题;(3)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对本市应急管理体系提出意见建议。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预案体系
3.1.1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范和指导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由市政府制定印发,报省政府备案。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3.1.2市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拟订,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印发实施。
3.1.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制定。
相邻(近)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1.4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3.1.5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发布等,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2应急准备
3.2.1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
3.2.2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2.3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或者省主管部门报告。
3.2.4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5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同时,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2.6各有关单位应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各职能部门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应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2.7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同时,应完善公用通信网,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运行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加强协调,整合相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4.1监测与预测
4.1.1监测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机制,完善突发事件监控系统,建立规范的信息获取、报告、分析、评估、发布制度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应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4.1.2预测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4.2.1.1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发布内容、发布权限和审批、发布渠道与传播、预警响应和动员等,按照《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2.1.2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2.2预警发布
4.2.2.1各人民镇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并按规定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的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微博、微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2.2.2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统一通过“琼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对外发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对于仅需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4.2.2.3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我市区域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市应急委提出预警申请,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主任(省长)或副主任(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市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市应急委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市应急办根据预警信息所属行业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授权职能机构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三)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按各自规定自行审批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2.3预警响应
4.2.3.1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
(三)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五)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六)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七)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3.2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除采取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3.3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予以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省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4预警变更及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4.3.1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简化报告审批程序,及时向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2932724)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漏报、瞒报。
4.3.2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一般突发事件,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1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向市政府、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尽快形成书面报告。一般突发事件应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要派专人跟踪核实,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和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各垂直、双管单位,在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时,根据突发事件属地管理的原则,要首先向市政府报送。
4.3.3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3.4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职能部门需向省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必须先与市牵头主管部门沟通,核准内容,统一口径,再按程序对口上报,严防信息倒流。
4.3.5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政府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3.6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4.3.7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62932724)、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报告,并通知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实施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3.8市应急办应对接报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办主任报告,对接报的较大等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政府办主任报告,并及时上报省应急办,且要迅速将领导批示或指示传达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并跟踪落实情况。
4.3.9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事侨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处理。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4.4.1.1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人应按照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维护社会秩序等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同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市应急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1.2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组织自救互救、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发布避险警告、上报信息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4.4.2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依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委审议确定。
(一)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镇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镇政府请求或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协同处置。市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二)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进行先期指挥协调处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市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靠先指挥,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临一线指挥。
(三)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由市政府为主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先期指挥协调处置,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由市政府为主启动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先期指挥协调处置,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
(五)涉及我市2个(含)以上镇(区)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国务院、省政府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4.4.3应急处置措施
4.4.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四)迅速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五)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六)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七)视情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八)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九)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十)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一)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十二)加强舆情监管和应对,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三)市委、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3.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和争端;
(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三)加强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实时监控,严防破坏行为;
(四)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五)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以及敏感地区等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和安全保护;
(六)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媒体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七)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4现场指挥部
4.4.4.1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组成,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迅速行动,责成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4.4.4.2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事件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4.4.4.3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或者副市长或者经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现场处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新闻报道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4.4.4.4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1)执行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4.4.5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汇总报送等,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并与国务院、省工作组或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安消防、公安边防、部队、武警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险救灾、工程抢险、抢救伤员、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等。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计委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等。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技术专家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主管部门负责人,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财产损失赔偿、事故调查等有关事宜。
必要时,视情成立社会动员组、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特种应急组等,其职责如下:
社会动员组:由市政府牵头,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做好海洋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市外事侨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有关事宜。
特种应急组:由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污染环境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4.4.5扩大响应
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报请市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调集各种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市内难以控制,需报请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市应急委决定,并报市委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4.4.6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4.4.6.1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4.6.2市应急委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应急委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中心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4.6.3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外事侨务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共同组织,并指导新闻媒体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
4.4.7应急联动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市单位及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驻市有关部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8区域合作
注重与毗邻市县政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4.9应急结束
4.4.9.1 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应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继续完成。
4.4.9.2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市应急委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审核后,视情向省政府报告。
4.5恢复与重建
4.5.1善后处置
(一)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三)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安排,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4.5.2社会援助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同时,还应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二)市司法部门应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5.3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4.5.4调查评估与总结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及省政府主管部门。
(三)市应急办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办报告。
4.5.5恢复重建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支持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5.1.1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驻市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各镇人民政府及共青团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人”队伍。
5.1.2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可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5.1.3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增强公众预防事故的能力;加强以乡镇(街道)、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5.2通信保障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广播电视台应协调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畅通。
5.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医疗救助应急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应急工作。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与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救援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建设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征用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市交警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道路、铁路、桥梁、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5.6物资及生活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应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7治安保障
5.7.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镇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5.7.2由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武警琼海市中队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5.8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5.8.1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5.8.2各级政府应结合城市、镇墟、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5.9气象水文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市水务局应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海洋监测情况报告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5.10科技支撑保障
市科工信局、相关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科技水平。
市、镇(区)所有直接参与或支持应急行动的组织,应成立自身的专家组、技术支持机构,建立信息库和2种以上联系方式,及时制定和完善现场救援预案,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供决策措施和依据。
5.11经费保障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市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补贴、征用物资补偿等。情况紧急时,缺多少补多少,确保应急救援所需。
5.12法制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会同市法制办,根据应急工作实际和省相关规定,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市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1.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
6.1.2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镇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6.2宣传和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下属单位、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同时,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6.3责任追究
6.3.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6.3.1.1市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6.3.1.2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6.3.2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监督检查与奖励
6.4.1 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报市应急办备案。市应急办要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工作的检查。
6.4.2 奖励。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伤、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发布实施
7.1本预案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海府〔2006〕8号)同时废止。 附则
8.1市专项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琼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琼海市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
琼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琼海市城市内涝防治抢险应急预案
琼海市地震(海啸)应急预案
琼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琼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事故灾害类
琼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琼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琼海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琼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琼海市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
琼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琼海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琼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琼海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琼海市消防安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琼海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琼海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公共卫生类
琼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琼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琼海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
琼海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社会安全类
琼海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琼海市突发事件粮食市场应急预案
琼海市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琼海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琼海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琼海市重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急预案
琼海市突发事件物质储备应急预案
琼海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琼海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预案
附件
常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自然灾害类
1、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人员伤亡 |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 |
特别重大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重 大 | 50-299(人) | - | 6.0-7.0级 |
较 大 | 20-49(人) | - | 5.5-6.0级 |
一 般 | 1-19(人) | - | 5.0-5.5级 |
[注: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制表。]
2、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等级 | 险情 | 灾情 | ||
需搬迁转移 人数 | 潜在经济损失(万元) | 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特大型(Ⅰ级) | 1000人以上 | 10000(万元)以上 | 30人以上 | 1000万元以上 |
大型(Ⅱ级) | 500-999(人) | 5000~10000(万元) | 10-29(人) | 500~1000 (万元) |
中型(Ⅲ级) | 100-499(人) | 500~5000 (万元) | 3-9(人) | 100~500 (万元) |
小型(Ⅳ级) | 1-99(人) | 500(万元)以下 | 1-2(人) | 100万元以下 |
[注: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2005年5月14日印发,2006年12月9日第一次修订)制表。]
3-1、水灾(国标)
水灾 (国标) | 流域 | 河段堤防 | 水库 | 渍涝影响 | 台风 |
特大 |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 -- |
重大 | 一个流域或某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 超强台风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国。 |
较大 | 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 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 -- | 强台风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国。 |
一般 | 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 大型水库出现险情。 | -- | 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登陆并影响我国。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2005年5月14日印发,2006年12月9日第一次修订)制表。]
3-2、水灾(省标)
水灾 (省标) | 流域 | 河段堤防 | 水库 | 风暴潮 | 台风 | 暴雨 |
一级 响应 | 多个市县同时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某个市县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特大洪水或南渡江下游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 大、中型水库已发生垮坝。 | 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100年一遇及以上风暴潮。 | 台风及以上热带气旋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 |
二级 响应 | 多个市县同时发生20年一遇直5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洪水)或其主干堤防(不含南渡江下游)发生决口。 | 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有可能发生垮坝。 | 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 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 |
水灾 (省标) | 流域 | 河段堤防 | 水库 | 风暴潮 | 台风 | 暴雨 |
三级 响应 | 多个市县同时发生10年一遇至2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20年至50年(不含)一遇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 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 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 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 | 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一级预警。 |
四级 响应 | 多个市县主要河流同时发生5年至1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主要河流发生0年至20年一遇(不含)洪水。 | 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 大、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 省主要潮位站出现10年至20年一遇(不含)风暴潮。 | 热带气压将于48小时登陆并影响本岛。 | 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二级预警。 |
[注:依据《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号)制表。]
4-1、旱灾(国标)
旱灾 | 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 | 因旱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地区人口比例 | 城市干旱:因旱城市出现缺水现象,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比例 |
特大干旱 | >80% | >60% | >30% |
严重干旱 | 51%-80% | 41%-60% | 20%-30% |
中度干旱 | 31%-50% | 21%-40% | 10%-20% |
轻度干旱 | ≤30% | ≤20% | 5%-10% |
[注: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2005年5月14日印发,2006年12月9日第一次修订)制表。]
4-2、旱灾(海南省干旱指标及等级划分)
评价指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重度干旱 | 特大干旱 | ||
主要指标 | 连续无雨日(天) | 25~40 | 40~60 | 60~80 | ≥80 | |
降水量距平率(%) | 30天 | -75~-85 | ≤-85 | -- | -- | |
60天 | -40~-60 | -60~-75 | -75~-90 | ≤-90 | ||
90天 | -20~-30 | -30~-50 | -50~-80 | ≤-80 | ||
农作物受旱面积比例(%) | 15~30 | 30~45 | 45~60 | ≥60 | ||
参考指标 | 土壤相对湿度(%) | 60~50 | 50~40 | 40~30 | ≤30 | |
人畜饮水临时困难率(%) | 0.5~1.5 | 1.5~2.5 | 2.5~4.0 | ≥4.0 | ||
河流来水量距平率(%) | -10~-30 | -30~-50 | -50~-80 | ≤-80 | ||
水库蓄水距平率(%) | -10~-30 | -30~-50 | -50~-80 | ≤-80 |
[注:①源自《海南省防汛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号)。②“农作物受旱面积比例”指标应以国家相关指标为准。]
5、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 分级标准 | ||
人员死亡 | 重伤人数 | 受害森林面积(公顷) | |
特别重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000公顷以上 |
重 大 | 10-29(人) | 50-99(人) | 100-1000(公顷) |
较 大 | 3-9(人) | 10-49(人) | 1-100(公顷) |
一 般 | 1-2(人) | 1-9(人) | 1公顷以下 |
[注:依据《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3]155号)制表。]
6、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标准 | 因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冰雹等造成; |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 |
重 大 | 10-29人死亡;1千万-5千万元经济损失 | 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封闭12小时(含)以上 |
特别重大 | 死亡30人(含)以上;经济损失5千万以上 | --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制表。]
7、海洋灾害
海洋灾害 | 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 其他 |
重 大 | 10-29人死亡; 或1千万-5千万元经济损失 | (1)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
(2)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 ||
特别重大 | 死亡30人(含)以上;或5千万以上经济损失。 | (3)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制表。]
8、生物灾害
生物灾害标准 | ||
重 大 |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具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
特别重大 |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制表。] 事故灾难类
1、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 | ||
人员死亡(失踪) | 重伤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
特别重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亿以上 |
重 大 | 10-29(人) | 50-99(人) | 5千万-1亿 |
较 大 | 3-9(人) | 10-49(人) | 1千万-5千万 |
一 般 | 1-2(人) | 1-9(人) | 1千万以下 |
[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84号)制表。]
2、铁路突发事件
铁路突发事件 | 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人数) | 重伤/中毒 (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需要紧急转移铁路沿线群众(人数) | 铁路繁忙干线中断,经抢修无法恢复通车时间(小时) |
一级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亿以上 | 10万以上 | 48Hrs以上 |
二级 | 10-29(人) | 50-99(人) | 5千万-1亿 | 5-10万 | 24-48Hrs |
三级 | 3-9(人) | 10-49(人) | 1千万-5千万 | 5万以下 | 6-24Hrs |
四级 | 1-2(人) | 1-9(人) | 1千万以下 | -- | 6Hrs以下 |
[注:(1)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0号)制表。(2)《海南省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2]73号)适用此标准;我省预案所称铁路突发事件是指在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铁路运输中断(包括铁路轮渡停运)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海上突发事件
海上突发事件 | 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 | 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 非客船、非危化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命安全造成威胁 | 客船、危化品船 | 其他 |
一级 | 30人以上 | 载员30人以上 | 单船总吨: 1万吨以上 | 发生严重事故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 -- |
二级 | 10-30(人) | 载员30人以下 | 总吨: 3千~1万吨 |
-- | 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
三级 | 3-10(人) | -- | 总吨: 5百~3千吨 | -- | -- |
四级 | 1-2(人) | -- | 总吨: 5百吨以下 | -- | -- |
[注: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2号)制表。]
4、民航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 适用情况 |
特别重大 (一级响应)
| 民航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 |
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 |
军用航空器与民航器发生空中相撞。 | |
外国民航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
我国民航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 |
重大 (二级响应) |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
较大 (三级响应) |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
一般 (四级响应) | 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
[注:①依据《国家处置民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1号)制表。②重要地面设施是指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民居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
5、大面积停电事件
大面积停电事件 | 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 | 省会城市(省/区)电网 (减供负荷) | 地级市(设区) 电网(减供负荷) | 县级市 电网(减供负荷) |
特大 | 负荷≥20000兆瓦:30%以上;负荷5000-20000兆瓦:40%以上。 | 负荷≥2000兆瓦:减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 -- |
重大 | 负荷≥20000兆瓦:13%-30%;负荷5000-20000兆瓦:16%-40%;负荷1000-5000兆瓦:50%以上。 | 负荷≥2000兆瓦: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600兆瓦:减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 |
较大 | 负荷≥20000兆瓦:10%-13%;负荷5000-20000兆瓦:减负12%-16%;负荷1000-5000兆瓦:20%-50%;负荷<1000兆瓦:40%以上。 | 减供负荷20%-40%,或30%-50%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600兆瓦:减负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600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150兆瓦:减供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一般 | 负荷≥20000兆瓦:5%-10%;负荷5000-20000兆瓦:6%-12%;负荷1000-5000兆瓦:10%-20%;负荷<1000兆瓦:25%-40%。 | 减供负荷10%-20%,或15%-30%供电用户停电。 | 减供负荷20%-40%,或30%-50%供电用户停电。 | 负荷≥150兆瓦:减负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
[注:依据《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制表。]
6、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 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若干后果 | |||||
死亡人数 | 中毒(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元) | 疏散转移群众 |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 影响区域生态功能,或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物种 | 社会影响 | |
特别重大 | ≥30人 | ≥100人 | 1亿元以上 | ≥5万人 |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 | 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 |
重大 | 10-29人 | 50-99人 | 2千万-1亿元 | 1-5万人 | 县级城市 |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中群大批死亡 | 造成跨省影响 |
较大 | 3-9人 | 10-49人 | 500万-2000万 | 5千-1万人 | 乡镇 | 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 | 造成跨市(设区)影响 |
一般 | 1-2人 | 1-9人 | 500万以下 | 5千人以下 | -- |
| 造成垮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 |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4号)制表。]
7、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 放射性丢失、被盗、失控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 放射性物质泄漏 | 其他 |
特别重大 | Ⅰ、Ⅱ类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 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 对我省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
重大 |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导致1-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
-- |
较大 |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导致1-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
-- |
一般 |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 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 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海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56号)制表。]
8、大面积通信中断事件
大面积通信中断 |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引发或可能引发: |
特别重大 | 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
重 大 | 本省10个以上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
较 大 | 本省2-9个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
一 般 | 本省1个市县通信中断。 |
[注:依据《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琼府办[2015]177号)制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1、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特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肺鼠疫、肺炭疽 | 在大中城市发生/波及2省以上/扩散趋势 | 1个县/6天内5例以上/波及2个县以上 | 1个县/6天内5例以下 |
-- |
非典、人感梁高致病性禽流感 | 发生病例&有扩散趋势 | 发生疑似病例 |
-- |
-- |
群体不明原因疾病 | 涉及多个省份且有扩散趋势 | 扩散到县(市)外地区 | 1个县(市)内发现 | -- |
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 |
-- | 出现死亡 | 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 |
病毒丢失、转播 |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 匿运、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毒素造成感染/死亡 |
--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特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腺鼠疫 |
-- | 1个市(地)6天内多点连续20例以上/波及2市(地)以上 | 1个县6天内多点连续10例以上/波及2县以上 | 1个县(市)6天内 10例以下 |
霍乱 | -- | 1个市(地)1周内多点连续30例以上/波及2市(地)以上,有扩散趋势 | 1县1周内10~29例/波及2县以上/地市以上城市首次 | 1个县(市)1周内9病例以下 |
疟疾 (乙) | -- | 2邻县及以上有5例或以上&有蔓延趋势 | 2邻县及以上有蔓延 | 1个县(市)内有疫情 |
乙、丙类传染病 | -- | 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经省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 | 在一个县(市)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并经市(地)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 | -- |
登革热 (乙) | -- | -- | 1县1周内10病例以下 | 2年后首次发生 |
食物中毒 |
-- | 超过100人并有人死亡;或死亡10以上 | 超过100人;或有死亡病例 | 30~99人,无死亡病例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特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急性职业中毒 | -- | 50人以上/死亡≥5人 | 10-49人/死亡1-4人 | 1-9人,无死亡病例 |
其他 | -- |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梁事件 |
--
| -- |
输入性传入梁病例等其它特大事件 |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并重新流行。 |
[注:①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9号)、《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1]133号)制表。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突发动物疫情
突发动物疫情 | 特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高致感染禽流感 | 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 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9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 在21日内,在1个市(地)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 在1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
口蹄疫 | 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 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严重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发生疫情。 | 在14日内,在1个市(地)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 在1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
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 | 动物爆发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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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新城疫 | -- |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 在1个县(市)内发生疫情。 |
突发动物疫情 | 特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牛瘟、牛肺疫等 | -- | 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 -- | -- |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 -- |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内呈爆发流行 |
其他 | -- | --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 -- |
农业部认定。 | 农业部或省级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 市(地)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 县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
[注:依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制表。] 社会安全类
类型 | 特大级别 | 重大级别 | |
社会安全事件 | 1、群体事件 |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1)参与人数在1000-5000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 -- | ||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规犯罪行为; | (2)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 ||
(4)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 (3)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 ||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 (4)造成3-10人死亡,或10-30人受伤群体性事件; |
类型 | 特大级别 | 重大级别 | |
社会安全事件 |
|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过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 (5)高校校园网上出现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 (6)参与人数200-500人,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 ||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 -- | ||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区域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 ||
(10)其它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8)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 ||
2、金融突发事件 |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 |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垮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 ||
类型 | 特大级别 | 重大级别 | |
社会安全事件 |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 -- | |
3、影响市场稳定事件 | (1)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以及超过县(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 (1)在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 |
(2)在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2)在2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
(3)在数个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 -- | ||
4、恐怖袭击事件 |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 ||
(2)利用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 |||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
类型 | 特大级别 | 重大级别 | ||
社会安全事件 |
|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 ||||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 ||||
5、刑事案件 |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 ||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 (2)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 |||
(3)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 |||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 |||
类型 | 特大级别 | 重大级别 | ||
社会安全事件 |
|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 |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大100吨以上的案件 |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 |||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 |||
(8)盗窃、出卖、泄漏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 |||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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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 -- |
类型 | 特大级别 | 重大级别 | |
社会安全事件 | 6、涉外突发事件 |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 (1)一次事件造成10-30人死亡,或50-100人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 |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民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民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 ||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
[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