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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0〕1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按照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对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而存在感染可能的人群,实施医学居家式、集中式隔离观察,进行追踪和管理。各市州要充分认识实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对控制传染源、降低发病率、防止疫情扩散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医学观察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学观察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密切接触者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   二、综合保障医学观察人员医疗费用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明确需要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综合保障范围。
  (一)对于在医学观察期间,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确定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甘医保发〔2020〕9 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
  (二)对于医学观察期结束后,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解除观察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现有的医保门诊、住院政策予以报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和未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各市州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省级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异地参保的医学观察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挂账后清算。   三、实施先观察、后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收治之日起,建立医学观察人员登记台账,根据当地医保和财政补助政策分类做好个人信息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记录,单独记账,出院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单独申报结算。同时,医疗保障部门要衔接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本地区医学观察人员的具体信息,及时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做好填写和上报工作。
  附件1:市(州)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人员台账
  附件2:甘肃省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人数统计表
  附件3:甘肃省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

  附件1:市(州)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人员台账

  附件2:甘肃省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人数统计表

  附件3:甘肃省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填表说明:1.本表由市州医保部门于次日9点前报省医疗保障局,数据时间段为前一日实际结算的人数和发生的费用,每日人 数和费用不可重叠、缺漏,可以零报告。
  2.第一次填报范围含既往全部累计结算人数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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