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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渝发改价格〔202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重庆涪陵页岩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自2月22日起,非居民用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按照上游企业淡季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供我市城市燃气企业合同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调1%,合同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由基准门站价格上浮45%调整为上浮24%,综合上浮5%。根据下调后的门站价格及核定的配气价格,主城区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销售价格由2.308元/立方米下调为2.074元/立方米;车用CNG销售价格由3.418元/立方米下调为3.1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2元/kg下调为4.68元/kg)。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2月1日至2月21日用气量按照调整前价格的90%结算,2月22日起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降低相关行业销售价格。中石油、中石化在渝销售企业应全面落实对直供化肥生产企业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5%、对其他直供用户在原综合价格基础上降低21%的政策。鼓励上游企业根据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及市场供需情况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三、切实落实降价政策。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上游企业门站价格调整情况,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16号)有关要求,及时降低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降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清算结算,尽快将政策落实到位。   四、切实维护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天然气生产企业和燃气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确保非居民用气需求,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暂停执行“照付不议”,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中石油、中石化在渝销售企业应视下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采取“先气后款”的方式缓解下游企业实际困难。疫情防控期间,燃气企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气费的用户,要切实落实“欠费不停供”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各燃气企业要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主动宣传降价政策,做到政策知晓全覆盖。   六、政策执行时间。此次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其中主城区城市燃气转供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自2020年3月14日零时执行,执行至2020年7月21日24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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