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农业生物灾害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防治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
4.2 应急预案启动
4.3 防治程序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 保障措施
5.1 通讯保障
5.2 交通保障
5.3 经费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技术装备保障
5.6 人员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监督与演练
6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善后处理
7 应急结束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8.4 奖励与责任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业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高效的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农业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农业环境安全和国土生态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2 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对农业生物灾害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4 农业生物灾害分级
依据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程度等,将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3个等级。
1.4.1 Ⅰ级农业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农业生物灾害。
(一)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全区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发生面积在800万亩以上,并在我市发生的;
(二)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广西1-2个市同时发生,且发生面积在300万亩以上,并在我市发生的;
(三)东亚飞蝗发生面积在2万亩以上,且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
(四)高密度土蝗在广西发生面积在10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10头),发生区域在2个市以上,并在我市发生;
(五)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两个以上市同时新发现1例以上,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并在我市发生的;
(六)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已在广西两个市以上发生面积150万亩以上,并在我市发生的;
(七)农区害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并在我市发生的;
(八)农区害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的,发生区域在广西2个市以上,并在我市发生的;
(九)发现人鼠共患流行病的;
(十)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农业生物灾害的。
1.4.2 Ⅱ级农业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农业生物灾害。
(一)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广西1个市全境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发生面积50万亩以上,并在我市发生的;
(二)东亚飞蝗发生面积在1万亩以上,且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
(三)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1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10头),发生区域在我市2个县(区)以上的;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广西一个市辖区2个县(市、区)以上发现1例以上,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并在我市发生的;
(五)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已在广西2个县(市、区)以上发生面积在150万亩以上,并在我市发生的;
(六)农区害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的;
(七)农区害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发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发生区域在广西2个县(区)以上,并在我市发生的;
(八)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农业生物灾害的。
1.4.3 Ⅲ级农业生物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农业生物灾害。
(一)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1个县(区)全境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发生面积20万亩以上的;
(二)东亚飞蝗发生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
(三)高密度土蝗发生面积在1万亩以上(每平方米大于10头)的;
(四)新发现1例以上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对当地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为大发生,且已在2个县(区)以上发生面积1万亩以上的;
(六)农区害鼠密度10%(百夹捕获率),发生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的;
(七)农区害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发生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的;
(八)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农业生物灾害的。 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
1 应急防治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农业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农业局、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新闻办、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邮政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为成员单位(市指挥部构成详见附件)。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和市植保植检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专家委员会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植保植检站、钦州农校、农业科学研究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的专家参加。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2.1.2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具体是:研究、协调、解决农业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问题;部署应急防治指挥工作;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并监督实施;主持灾情会商,决定应急防治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储备防治物资;调度应急队伍;公布救灾情况。
2.1.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局:研究拟定全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的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会议、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和灾情汇总。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负责钦州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农业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与防治体系建设。
市工信委:协助钦州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督,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农业灾害科技攻关。
市公安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的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治经费保障,将市本级应承担的防治经费列入钦州市农业局的年度部门预算。及时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防治农业生物灾害的经费,会同钦州市农业局制定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经费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园林、绿地的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并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的监管工作,防止疫情通过乔灌木、花卉和地被植物传播。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交通运输企业保障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监管,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市或在本辖区内流动。
钦州火车站:负责协助做好农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铁路运输监管,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市或在本辖区内流动。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防止疫情通过木材及林产品传播。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对因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进行救治。
市环保局: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农业有害生物的监管工作。
市工商局:加强流通环节农产品及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农药、种子、化肥、农膜、农业机械器具及零配件)以及违法违规经营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育材料、植物产品及其相关商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和疫情疫苗的行为,依法查扣查封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农业生物发生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气象变化实况及趋势预测信息。组织各地气象台(站)参与病虫趋势会商及趋势预测。
市新闻办: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提出新闻发布、工作计划,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对接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中央、自治区、市级主要媒体,争取舆论的主导权,把握舆论导向。协调宣传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的收集与反馈。
市无线电管理处:维护无线电中电波秩序,协调、提供应对无线电通信频率。
市邮政局:协助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递。
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实行资源共享。及时了解、通报口岸截获及周边国家疫情情况。负责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进出境检疫监管及无害化处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
2.1.4 专家委员会职责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 应急防治体系框架
应急防治体系由指挥部管理体系、保障体系、技术支持体系等组成(框架详见附件)。
2.2.2 应急基本程序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发生地农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同级指挥部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同级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2.2.3 应急联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支持系统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相应行动方案,在指挥部领导下进行应急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驻钦人民武装力量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农业植保机构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农业有害生物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自治区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 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各级农业部门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本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防治机构要设立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向各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机构报告生物灾害信息。
3.2.2 处警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启动条件,认为有必要启动本级预案的,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由市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2.3 预防
3.2.3.1 分区预防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对可能发生农业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农业生物灾害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3.2.3.2 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市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县级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层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3.3 信息交流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省际间、市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农业有害生物的信息,建立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库。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预警措施与控制技术。
3.2.3.4 加强检疫监管
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的风险评估和环境评价,严控隔离试种,进行严格的检疫跟踪和疫情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市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农业局设立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市、县区植保植检机构要配备专人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预警监测工作。镇农技推广机构要配备农业有害生物的预警兼职预警人员,在全市形成市、县、镇三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通过国家、自治区、市农业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利用公共信息、有线和无线网实现农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照农业生物灾害级别相应分别一般(Ⅲ)、较重(Ⅱ)和严重(Ⅰ)三级预警,顔色依次为蓝色、黄色和红色。
3.4.2 预警级别的确认与发布
根据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综合分析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并发布预警。
1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应急响应级别依照农业生物灾害级别相应分为一般(Ⅲ)、较重(Ⅱ)和重大(Ⅰ)三级。 2 应急预案启动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信息后,应详细了解灾害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提请同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预案启动分级进行,由低到高依次启动。
4.2.1 发生Ⅲ级农业生物灾害后,由发生地镇级农技推广机构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防治工作。县级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
4.2.2 发生Ⅱ农业生物灾害后,由发生地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市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
4.2.3 发生Ⅰ农业生物灾害后,由市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并向自治区农业厅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自治区农业厅或相关部门予以援助。 3 防治程序
4.3.1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基层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首先进行应急防治,同时报告上级应急防治机构或组织。
4.3.2 生物灾害发生的县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接到信息后,根据生物灾害和级别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发生区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疫情性有害生物实施跟踪监测、封锁疫情发生区,严禁寄主植物和染疫产品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灾情防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4.3.3 市指挥部根据灾情级别启动本预案,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组织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落实;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划定并公开疫区和保护区;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他协调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厅通报情况。
4.3.4 加强应急防治中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应急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用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 信息采集和报告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农业生物灾害的信息责任报告单位,植保专业技术人员是生物灾害事件信息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或疑似情况,或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4.4.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4.2.1 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由市指挥部在1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指挥部通报。
4.4.2.2 接到通报的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下级主管部门,密切注意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4.2.3 建立农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经指挥部授权,确定专人负责发布。各级新闻单位的有关报道必须经相应指挥部审核。相关单位和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发布Ⅰ级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必须经市指挥部批准。对外报道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4.2.4 农业植物疫情的报告、通报与发布按照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农业生物灾害一般涉及面积较大,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动员足够的群众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群众在参与应急处置前,技术人员要讲授安全防护知识,按对应急防治专业人员的相同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1 通讯保障
市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等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与各有关单位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2 交通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足够的交通车辆,以便随时赶赴农业生物灾害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公安、交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确保救灾交通畅通。 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分级确保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经费,包括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工作经费。 4 物资储备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加强同药剂药械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要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
因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5 技术装备保障
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防治人员在使用器械和施用有害化学农药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带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后及时治理清洁消毒,严禁使用违禁化学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避免污染生态环境。 6 人员保障
市指挥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发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监测机构。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 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负责指挥本预案启动时的交通车辆管理和牌照发放,协助处理各种纠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8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指挥部定期对各县区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确保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等落实到位。每年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1 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对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2 善后处置
6.2.1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农作物等。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2.2 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该生物灾害对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农户予以救助。
应急预案实施后,当农业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发生趋势明显减缓,经专家委员会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作出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提交市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
市指挥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商灾情所在地县区指挥部后,由其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1 术语解释
8.1.1 农业生物灾害:本预案是指农业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仅指种植业,不含渔业、牧业)生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农业自然灾害。农业有害生物主要种类有:病、虫、草、鼠、螺等。
8.1.2 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大面积发生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迁飞性有害生物,如稻飞虱、稻纵卷叶螟、东亚飞蝗等。
8.1.3 检疫性有害生物:本预案主要指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广西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
8.1.4 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大面积发生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作物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主要种类有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瘟病、稻纹枯病、水稻病毒病、水稻白叶枯病,甘蔗螟虫等。
8.1.5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定期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4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报告和处置农业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生物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构成图(略) 2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3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联运动机制框架图(略) 4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5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 6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9.2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市农业局 | 2824881 | 2825616 |
市发改委 | 3689328 | 3689328 |
市工信委 | 3688600 | 3688601 |
市科技局 | 2825438 | 2825438 |
市公安局 | 2834751 | 2834751 |
市民政局 | 2366892 | 2366895 |
市财政局 | 2825458 | 2896361 |
市住建委 | 2862000 | 2862101 |
市交通运输局 | 2825320 | 2824295 |
市林业局 | 2825415 | 2870069 |
市卫生局 | 2861200 | 2861211 |
市环保局 | 2825624 | 2843913 |
市工商局 | 2825459 | 2841380 |
市新闻办 | 3688182 | 3688108 |
市气象局 | 2824167 | 2824167 |
市无线电管理处 | 3688553 | 3688558 |
市邮政局 | 2837878 | 2818838 |
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2392779 | 2392779 |
9.4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发生重大 突发公共 事件的情况 |
|
市指挥部 办公室意见 |
|
市指挥部 领导批示 |
|
9.5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
|
专家委员会意见 |
|
市指挥部办公室 意见 |
|
市指挥部领导批示 |
|
9.6
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事由 |
|
市指挥部办公室 意见 |
|
指挥部 领导批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