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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便民利企举措的通告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便民利企举措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支持企业和医疗机构健康平稳发展,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市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2月出台了《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发展优化政务服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保障医疗安全,现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恢复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需要校验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要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辽卫办发〔2019〕198号),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   二、不再延长审批证件有效期限
  自2020年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以来,有效期限届满的审批证件,不再自动延长有效期限,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在2021年6月15日前主动申请延续或换发证件。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取得合法的审批证件,将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动态调整便民利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通过“一网通办”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确保各项便民利企举措落实到位,同时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各级营商环境建设部门的要求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分析研判,科学有效动态调整便民利企举措。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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