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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抚州市交通运输局为有效保障市中心城区居民临时应急安全出行通告

抚州市交通运输局为有效保障市中心城区居民临时应急安全出行通告


  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4号令和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全市范围内城区公交和网络预约车、出租车已先后暂停运营。为有效保障市中心城区居民临时应急安全出行,抚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

  一、设置临时应急车辆,专门用于市中心城区(市本级、高新区、上顿渡城区)内急需出行的居民,主要服务包括到抚州火车站、市中心城区内汽车站乘车出行(凭火车票、汽车票),孕妇急诊或临产,身体突发疾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必须主动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不得电话预约)等事由。非上述事由的,不得预约临时应急车辆,否则将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临时应急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城客处负责统一调度安排。24小时预约、监督电话:0794-8268110(费用自理)。   二、所有临时应急车辆每次使用前后都必须进行消毒,车内必须保持干净卫生,行驶中保持车内通风,保障市民安全出行;驾驶员必须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必须立即停止营运,并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个人乘车时必须佩戴口罩,在后排就坐,并向驾驶员出示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现场填写《疫情期间个人乘车信息登记表》。如有违反上述要求或不配合者,驾驶员不得载客。   三、临时应急车辆凭通行证通行,司乘人员原则上必须经市中心城区各疫情防控卡口和各小区出入口体温检测正常、身份核对无误后放行(紧急情况除外)。   四、通行证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发。对伪造通行证、假冒临时应急车,以及未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参与营运的人员和车辆,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市民监督。   五、各县(区)城区居民临时应急安全出行,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保障措施;全市农村地区居民临时应急安全出行,由当地基层组织负责制定、实施保障措施。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抚州市中心城区临时应急车辆通行证(样式)
抚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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