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2.05.06
- 施行日期:2022.05.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政治思想认识
总局、省局组织开展的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六大领域,紧密贴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安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各区、县(市)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不实、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经费支持,按《辽宁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邀请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要加强部门联合,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检查要求,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上做好双随机任务。各单位要进一步压紧压实检验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执业主体责任,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维护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秩序,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检查任务分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全面摸排辖区内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一)市局重点任务。市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取建筑材料、食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四个领域一定数量的机构进行检查,各区、县(市)局委派执法监管人员参加。
(二)各区、县(市)局重点任务。各区、县(市)局负责组织安排实施辖区内建筑材料、食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四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 规范扎实组织推进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过程及结果要全部使用“检验检测移动APP系统”,做到全程网办、全程监控。 加强依法惩处力度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在依职责处罚的同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跟踪进展情况。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一批、查办一批、震慑一批,切实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国家“互联网+监管”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并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切实提高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总局、省局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2022年全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一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结果与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及食品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相互采纳,原则上一家机构不得重复检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请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于7月25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报送市局。
联系人:王保武 024-24011896
邮 箱:sysrkc@126.com
附 件: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