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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昆明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指导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确保参保人1月8日零时起享受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待遇。   二、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配送力度,做到“应配尽配”,全力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用药。   三、 各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并做好政策培训及宣传。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及时提出信息系统整改需求,并督促系统开发商尽快完成整改,让参保患者真正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全市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各县(市)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
  市医保局   赵湘云,0871—65951954
  市财政局   杨 瑶,0871—63549375
  市卫生健康委 杨 艺,0871—63123313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略)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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