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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监测和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监测和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医保〔2020〕1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医保明电〔2020〕3号)的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监测和供应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绿色通道
  对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预防、诊断、治疗等临床技术指南的药品,未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如果自愿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采购价,可随时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挂网。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开展药品撮合议价和邀请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0〕4号)中邀请招标类别药品的相关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需要加盖公章的扫描成PDF版、无需加盖公章的为WORD版)发至电子邮箱:lnjgzcc@163.com。为减少人员流动、保障人身安全,不需要到现场当面提供纸质材料。所有需要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企业和药品资质文件可在疫情过后补交。在相关药品未挂网采购期间,医院因防控疫情所需,可先行网下采购使用,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医疗保障局补办备案手续,市级以及下医疗卫生机构经向辖区市医疗保障局报备后统一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备。
  对未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挂网的医用耗材,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配送)企业,可按照《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已完成议价尚未入库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8〕50号)的相关要求,由医疗卫生机构与相关生产企业通过网下议价、网上填报的形式,先行采购使用,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后10天平台开放期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首页右侧“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在“未入库产品采购管理”菜单中规范填写议定价格的产品相关信息并提交至平台即可。   二、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保障监测监管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相关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保障的信息监测,及时掌握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和供应保障情况。对于价格和供应保障情况异常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相关配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等信息监测点要随时向辖区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配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等信息监测点的信息沟通和日常联络,及时了解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和供求变化。
  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库存的监测,根据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相关生产、配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按照挂网价格及时、足额配送,确保供应稳定。   三、做好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保障的信息监测、收集、汇总、研判和上报工作,发现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保障异常信息,及时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报告。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预测,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提供信息引导服务,并将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业信息化等部门的沟通与协同,纵向上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横向上实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按责履职,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和供应保障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和线索要及时通报移交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稳价保供工作。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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