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接种参考指引》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接种参考指引》的通知
(青卫办疾控[2020]7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因人群聚集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增加,综合考虑感染该病毒的风险和未及时进行预防接种发生其他疫苗可预防疾病的风险,我委制定了《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接种参考指引》指导预防接种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2020年2月12日
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接种参考指引
为保持和巩固人群免疫屏障,同时避免在接种单位发生新型冠状病毒传染,在综合考虑开展预防接种必要性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传染基础上,制定本参考指引。
疫情评估和预防接种
(一)不需要评估疫情进行接种的情形
1.开展助产服务的产科接种单位,应继续为新生儿提供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
2.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的第二剂次、第三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单位要尽可能及时给婴儿接种。
3.用于暴露后免疫的疫苗,如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应按疫苗接种程序及时赴接种门诊接种或就近选择开设有犬伤门诊、门诊量较少的医疗机构就医。
(二)需要评估疫情后开展接种的情形
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对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和传播风险(包括病例发生情况,疫情控制情况、疫情输入风险等)开展评估,没有疫情或有输入疫情但已完全控制的(即输入病例已被隔离,密切接触者已被医学观察,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的风险极小),接种单位可以正常开展接种;有输入疫情但是否已完全控制不清的(即病例已被隔离,但是密切接触者未全部找到或医学观察不到位的,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风险较大)或疫情已在当地出现传播的(即已有第二代病例出现),接种单位应停止接种。
辖区内最后一例病例(确诊和疑似的)和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14天无新发确诊和疑似病例的,经评估传播风险非常小的,可考虑恢复接种服务。 疫情期间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注意事项
(一)接种门诊要合理安排开诊时间,做好接种计划和预约,避免人员聚集。预约时要确认受种者及其陪同人员近一个月无发热史、没有去过疫区、没有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和疫情留观者。
(二)按规定严格做好接种场所消毒,定时开窗通风。严格落实独立区域和专门通道,受种者及其陪同人员避免与接种单位的临床医护人员、病人、就医者等接触。与医院共用一个通道的接种单位应暂缓接种,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展接种。
(三)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并接触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留观人员和来自疫区的人员,不安排预防接种工作。
(四)接种单位要配备手消毒剂和测温装置,要求所有进入接种单位的受种者及其陪同人员佩戴口罩、进行手消毒、测量体温。
(五)接种后留观时要合理安排空间,避免拥挤和相互接触。
(六)安排预约接种时,优先安排可能超过免疫程序时间的儿童,优先安排含麻疹成分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百白破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七)实行村医入户接种的地区,当地乡镇卫生院要为其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 疫情期间受种者及其陪同人员注意事项
(一)若受种者和受种者的家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暂缓预约接种: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2.近一个月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
3.近一个月内去过疫区;
4.受种者接触的家庭成员中,近14天内有发热症状。
(二)若需前往接种门诊,要事先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预约,核实接种时间段,减少在接种门诊不必要的停留时间,避免与临床科室人员、门诊和住院患者接触。
(三)前往接种门诊之前,要自行测量体温,评估受种者和陪同人员的健康状况。若受种者有发热等不适症状,应取消预约,暂不接种。
(四)前往接种门诊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受种者和陪同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
(五)接种结束返家后,应密切关注受种者的身体状况。如有接种疫苗后出现的发热、局部红肿等,一般能自行缓解,无需特殊处理;如有其他不能缓解的不适,及时联系接种单位或到属地医院就诊。 疫情流行期间免疫规划疫苗推迟接种的建议
以下建议仅适用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
(一)乙肝疫苗:建议非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12月龄之前完成三剂次接种,每剂次间隔至少28天,超过12月龄接种同样有效。
(二)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建议最好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完成三剂次基础免疫,但12月龄之前任何时间完成三剂次均有效,每剂次间隔至少28天。
(三)A群流脑多糖疫苗:建议最好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完成,但12月龄之前任何时间完成两剂次接种均有效,每剂次间隔3个月。
(四)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建议最好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完成,但12月龄之前任何时间完成一剂次接种均有效。
(五)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建议最好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完成,但24月龄之前任何时间完成一剂次接种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