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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落实职业健康有关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落实职业健康有关措施的通知
(沪卫职健〔2020〕01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建设管理交通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推进全面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导各单位优化复工复产中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为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职业健康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统筹协调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积极为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点对点”帮扶指导,提供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促进等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主动跨前一步,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督促指导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可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便民服务”-“服务机构”栏目查询)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全面开展正常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疫情结束后可在6个月内组织完成),保障劳动者及时返岗上岗,满足企业迫切用工需求。   三、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5号)、《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4256-2015)等文件和标准,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抓好职业卫生培训,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防噪声、防尘、防毒、防高温低温、防辐射及个体防护的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四、加强监督指导,有效防治职业病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职业病防治等情况。市、区卫生健康委要与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对国家及本市重大工程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做到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导致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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