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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殡葬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殡葬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的通知
(甬民发〔2022〕10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市殡仪馆:
  根据国家、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统筹做好我市殡葬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应急响应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制定《宁波市殡葬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9日

宁波市殡葬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

  为进一步落实落细殡葬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织密扎牢疫情防控网,守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89号)、《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民办发〔2020〕2号)、《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殡仪服务指南》(中殡协文字〔2020〕16号)等要求,结合宁波实际,制定宁波市殡葬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如下:
  一、业务管理
  (一)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机构和殡葬协会等)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在入口处设立检测岗,进入场所人员凭健康码、行程码,并经测温正常后方可通行,发现体温检测异常者(体温≥37.3℃)或显示“黄码”“橙码”“红码”的禁止入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本市列入中、高风险区域的地方,民政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对接,立即启动殡葬相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遗体消毒、接运、守灵治丧、丧户管控等环节,形成疫情防控闭环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发挥属地作用。   (四)应急响应期间,进入殡仪馆的车辆及人员必须在馆大门外下车,应拉好警戒线,设立专门通道,在空旷室外合理划分候等区域,进行分区管理;指定工作人员加强现场丧属疏导服务工作,人员保持一米安全距离,规范有序现场管控,引导人员减少聚集。   (五)疫情常态化下,每户丧属出殡到殡葬服务机构治丧人员原则上控制在20人以内。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控制在10人以内,并提交经街道(乡镇)或村(社区)同意的治丧人员报备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体温及双码联检情况);业务台办理手续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以内。   (六)疫情发生地封控区内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丧事的陪同人员限1人,管控区及其他地区的限3人以内。   (七)明确遗体死亡原因后,办理接运手续。   (八)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汇报。   (九)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接运、火化等工作,按照就近原则,由当地殡仪馆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馆负责承办。   (十)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后,应当立即火化。火化遗体应当使用专门火化炉,火化前不得打开装殓遗体的卫生盒和密封包装袋,不可进行遗容瞻仰、告别等活动。   (十一)有守灵服务的殡仪馆要控制守灵业务数量,守灵丧属人数原则控制在10人以内,并提交守灵丧属名册(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体温及双码联检情况),守灵丧属每天接受工作人员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及2次测量体温。应急响应期间应简化丧事办理相关流程和环节,不得举办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最大限度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十二)积极推广网络祭扫、云告别、预约祭扫等线上服务。应急响应期间暂停殡仪馆骨灰楼、各公墓地等现场祭扫活动;严格控制办理骨灰寄放手续人数,原则控制在2人以内;墓区落葬的丧户治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   (十三)严控办理遗体跨境、跨省市接运,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停办、缓办相关跨境、跨省市业务。暂停接收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回宁波。   (十四)应急响应期间,暂停遗体告别仪式;暂停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守灵业务、遗体外运业务。   (十五)接运遗体车辆原则上不安排丧属乘坐。   (十六)在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公开相关防控知识和注意事项,确保疫情防控不松劲。   (十七)对拒不遵守防疫规定的治丧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予以严肃处理。
  二、场所管理   (十八)做好服务场所通风消毒、业务车辆、物品等消毒工作,并详细做好记录。   (十九)服务遗体场所应确保达到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易于消毒的要求,特别是门把手、楼梯扶手、电梯按键等频繁接触部位,应根据客流量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告别礼厅等场所确保每次完成服务都进行彻底性的消毒。   (二十)密闭环境内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采用新风模式,关闭回风系统,定期清洗空调。   (二十一)食堂采取错峰用餐,减少人员聚集,用餐时保持适当距离。   (二十二)对外经营的餐饮或住宿服务,须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   (二十三)在公共场所配酒精消毒液,公共卫生间配洗手液等用品。
  三、人员管理   (二十四)做好员工健康管理,掌握员工流动情况,非必要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应急响应期间,不定期进行全员核酸检测,做好安全防护。   (二十五)根据全国疫情发展变动情况,加强员工摸底排查,包括员工自身及家人中有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有无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及物品密切接触人员。   (二十六)对参加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遗体接运和火化人员须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   (二十七)不组织、不参加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
  四、工作保障   (二十八)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二十九)做好口罩、测温设备、消毒液、洗手液和防护服等防控物资储备,确保满足防控要求和正常运行,并畅通防控物资采购的供应渠道。   (三十)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出现重大事项第一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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