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公告
-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0.01.25
- 施行日期:2020.01.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疫情防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公告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积极开展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督促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针对少数经营者借机在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销售中,违背商业道德、法律法规牟利的行为,将依据《药品管理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及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针对当前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商品,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后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快速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广告;不得利用疫情对药品、医疗器械作虚假宣传,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和节日期间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的秩序;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和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餐饮服务单位严禁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料制作的各类食品及原料,购买其他食品及原料应到资质合法的农贸市场(批发商、零售商)、商场、超市进行购买。 我局将做好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审评审批,根据疫情变化,有针对性加强监管,保证防控工作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关注流感、肺炎治疗用相关药品(含疫苗)的生产和供应保障情况,积极配合保障供应。 我局将加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站违法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各类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监督监测、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违法广告等工作,加强对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和舆情监测,维护好市场秩序。 建议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各类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我局将加大值守人员数量,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 建议广大消费者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另外,保持个人卫生,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保持良好饮食习惯,尽量避免在无防护的情况下接触野生或养殖动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5日
202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