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成医保函〔2022〕15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4号)转发你们。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除省管医疗机构)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本通知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4号)(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