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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淄交政〔2020〕8号)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我市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结合我市疫情形势和工作实际,将规范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情形不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一)经湖北等重点疫区来淄的;
  (二)有湖北等重点疫区旅行史、与湖北等重点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与病例(包括确诊、疑似、轻症病例)发病前3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前3天内有密切接触的;
  (三)从非湖北等重点疫区的省外城市来淄,且居家隔离或由单位安排集中隔离不足14天的;
  (四)省内其他城市来淄人员,其市外所居住的镇(街道)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轻症患者,按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居家观察且未达到留观期的;
  (五)有疫情高发地区旅行史或者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且不足14天,按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居家观察且未达到留观期的;
  (六)有发热、乏力、干咳等其他可疑症状的。   二、乘客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公交枢纽、公交站台及乘坐公交车,必须佩戴口罩,主动出示身份证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身份查验、体温检测等工作;
  (二)乘坐公交车时,应尽量分散、保持一定距离,车内乘客出现拥挤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劝导候车乘坐下一辆车;
  (三)乘坐出租汽车时,应佩戴口罩,在后排乘坐,须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登记,未携带手机或不便用手机登记的,可进行手工登记;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应主动索要并保存好乘车发票;
  (四)乘车时尽可能使用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三、对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和身份查验、登记的,工作人员可拒绝其乘车;对不听从劝阻或故意制造事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旅居史、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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