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恢复开放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的通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恢复开放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确保疫情防控与检察服务工作同步开展,结合全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由一级调整为三级的实际情况。自2020年3月9日起云南省三级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开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来访人员须按规定自觉做好防护措施,务必佩戴口罩,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等防控安检工作。如有发热或咳嗽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接访大厅。
2.请来访人员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引,做好个人信息登记后,耐心等候,不喧哗、不吵闹,并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反映的问题办理完毕后,请及时离开。
3.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提倡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和来信、电话等非接触式方式反映问题、表达诉求。需要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诉求的,请通过当地检察院转交材料,尽量减少人员流动。
4.我们将认真履职,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好群众反映的事项,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