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包头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包头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和工作需要,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包头市司法局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政复议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群众尽量选择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补充、补正等材料(请务必注明寄件人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邮寄提交地址: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包头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科816,联系电话:0472-2898044、2898141。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耽误申请期限、补正期限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三、如确需到我局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请严格遵守包头市疫情防控的相关公告要求,全程佩戴医用口罩,主动出示新冠健康码和行程码等,进行身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有序进入政务服务大厅。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健康通行码为红码、黄码人员,或者出现发热、腹泻、咳嗽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暂不能进入我局复议服务场所。   四、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于确有必要通过当面听取意见、实地调查核实、听证等方式审理,又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进行的案件,依法中止案件审理。
  因疫情防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电话0472-2898044、2898141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包头市司法局
  2022年2月1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