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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厦医保〔2023〕3号)


各区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市疾控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具有新冠收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下同)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参保职工报销比例95%,参保居民报销比例8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原医保报销比例执行。   三、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救治费用支付结算
  医疗机构收治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且填报编码为《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 ICD 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 〔2020〕58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 代码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及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新冠门诊”医疗类别且开具的药品在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定点医疗机构的当年度总额预算指标。   四、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用药保障
  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若福建省医保局有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参照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五、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
  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六、关于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与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具有新冠收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七、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制定具体经办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新冠感染病毒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负责认定具有新冠收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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