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淄博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11]20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农工委卫生处,市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市属各学校:
  春季是流行性感冒、水痘、麻疹等各种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根据卫生部通报,我国流感正处于流行高峰。同时,由于气候异常等各种原因,手足口病发病时间较往年明显提前。近期,我市部分区县水痘疫情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目前正值学校开学之际,为做好我市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季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学校、托幼机构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
  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防控措施的落实。要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相沟通,发动群众,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共同做好学校及托幼机构春季常见传染病防制工作。   二、严格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春季卫生防病工作,把当前春季传染病防制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传染病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淄博市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因病缺课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配齐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制、疫情报告管理、学生晨检、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等工作制度,做好各项卫生防病措施落实和管理工作。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是防控学校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应高度重视并组织切实落实,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接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三、严格落实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加强发热门诊建设与管理,切实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落实的各项措施,做好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一旦发现手足口病、水痘、流感等传染病病人聚集现象,尤其是发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聚集病例,要按规定及时向辖区内疾控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疾控机构作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认真负责,做好春季传染病监测工作
  市及各区县疾控中心,要加强春季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深入到辖区内学校主动搜索疫情,发现疫情后要切实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应急接种方案。对学校上报的传染病疫情要及时组织调查,与学校共同处理好疫情控制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学校、托幼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切实落实传染病病人隔离、学生晨检、健康教育、教室通风、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医疗单位及时做好有关病人的治疗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
  当前流感、水痘、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发病形势严峻,各区县卫生、教育部门及各级学校均要提高警惕,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流感、水痘、手足口病等常见传染病防治知识,倡导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病意识及对传染病的早期识别能力,为防范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奠定必要的基础。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当地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为教育部门的有关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区县积极组织开展流感疫苗、水痘疫苗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疫苗作用的认识,逐步扩大流感疫苗、水痘疫苗覆盖率,降低学校、托幼机构流感、水痘发病率。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