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舟山市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某种传染性疾病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量的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且波及范围广、传播迅速,其发病强度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市政府决定采取应急处置的重大疫情。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
  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点传染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1.4.2 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施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在重点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因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1.4.3 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科学、有序、快速、高效。
  1.4.4 属地管理
  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督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分析、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居民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
  市政府成立舟山市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个工作组;在重点传染病发生时,成立市重点传染病现场防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领导担任,市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均为指挥部成员。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工作。
  2.1 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劳社保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围垦局、市农林局、市外经贸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旅游局、市环保局、舟山港务局、市民航局、市水务局、浙江海洋学院、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舟山广电总台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在预防阶段,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指示,布置、检查全市各县(区)及有关部门重点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在应急控制阶段,由市重点传染病现场防治指挥部负责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工作;宣布实行应急控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应急控制的物资、设备和人员;向省政府报告疫情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工作进展情况。
  市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工作组负责人如有工作变动,其在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务由其替任人员担任。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2.2.1 随时掌握重点传染病疫情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
  2.2.2 根据疫情评估结果,确定防控重点和目标;
  2.2.3 组织预案制定及各项应急准备的检查工作;
  2.2.4 组织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相关会议,起草有关文件;
  2.2.5 组织各专业组进行重点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演练;
  2.2.6 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应急控制措施;
  2.2.7 在重点传染病发生后,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报告疫情趋势情况;
  2.2.8 与现场应急处置各专业组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有关信息、传达有关决定和指示;
  2.2.9 审查重点传染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内容;
  2.2.10 组织重点传染病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汇总工作情况;
  2.2.11 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点传染病防治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级各部门制定的预案每年应根据重点传染病疫情监测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需调整的,应报备案单位备案。   2.3 各工作组的设置与职责
  2.3.1 疫情控制组
  组成单位由市、县(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疾控中心主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各县(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组建防控应急队伍,安排应急防控物资;
  (二)开展各种重点传染病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
  (三)制定不同级别重点传染病的预警防控力量配置、调动、联络指挥方案;
  (四)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各种传染病的病因、流行特点、传播途径及流行因素等;
  (五)建立健全重点传染病报告网络,收集疫情资料,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六)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追踪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七)组织专家对重点传染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点传染病的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八)负责重点传染病的调查、确认、处置、控制、评价和分析工作,为政府制定各项防控策略提供科学参考;
  (九)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十)负责疫点、疫区的终末消毒和相关部门的消毒技术指导工作;对各级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进行监督监测,减少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十一)及时准确地预测、分析疫情和流行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防控措施;
  (十二)协助其他专业组开展防控工作。
  2.3.2 临床救治组
  由市、县(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120急救中心组成。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属有关医疗单位负责人、各县(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诊时除采集病史外,要对病人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
  (二)积极救治病人,组织专家对疑难病人进行会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三)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临床病历;
  (四)保证救治传染病病人的床位需求;落实隔离、消毒措施和医护人员自身保护工作,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五)调度120急救车转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
  (六)开展执业医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业务技术及职业道德培训;
  (七)加强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能力建设和设备、物资、人力贮备。
  2.3.3 治安保卫及流动人口防控组
  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建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外经贸局、市旅游局、各县(区)政府组成。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城建委、市外经贸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一)制定重点传染病应急控制治安管理办法、外来暂住人口登记和健康监测规定;
  (二)开展对建筑工地民工、文化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和健康行为教育;
  (三)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地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预防性消毒;
  (四)加强治安管理,组织群众进行治安联防,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
  (六)在重点传染病发生后,依法限制民工的流动范围,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七)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应防病知识,保护游客安全,严禁组团赴疫区旅游。
  2.3.4 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委、县(区)交通局、市公安局、舟山港务局、市民航局组成。组长由市交通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交警支队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一)利用旅客候车(机、船)室的闭路电视和电子屏幕向过往旅客进行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二)开展预防性消毒,保证车厢内环境卫生整洁和食品卫生安全;
  (三)制定重点传染病发生后交通管制办法和车辆调度计划,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交通顺畅,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运送;
  (四)在应急控制阶段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和征集交通工具,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设立留观点,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5 环境整治组
  由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水利围垦局、市水务局、市爱卫办组成。组长由市城建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爱卫办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一)推进农村的改水、改厕和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消灭“四害”活动;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三)加强粪便、垃圾卫生管理,防止粪便、垃圾污染饮用水源和食物;
  (四)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特别对医用特种垃圾要集中收集、密闭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治理河道、洼地和下水道,消除蚊蝇孳生地,大力开展灭蚊蝇活动;
  (六)在应急控制阶段,对集中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粪便必须用专用容器收集,作特殊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到化粪池;对医疗单位的特种垃圾、生活垃圾及隔离区内被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生活垃圾,要统一消毒处理后密闭运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3.6 宣传教育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浙江海洋学院组成。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浙江海洋学院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应急宣传各阶段的宣传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增强群众抵御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结合防病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
  (三)对在校学生进行防病科普知识教育,改变其不良卫生行为和习惯,将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方法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四)在应急控制阶段,学校实行班主任老师负责制,对学生进行晨检,对传染病人或可疑病人实施就地隔离,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五)根据疫情适时实施学校停课、休课;
  (六)注意社会动态,收集群众反映,平息社会谣传,保证社会安定。
  2.3.7 检查督导组
  由市监察局承担。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深入发生重点传染病的地区进行督查指导、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传染病处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
  2.3.8 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劳社保局组成。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委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一)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需的重点传染病防治专项经费,筹集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经费;
  (二)负责重点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和供应;
  (三)制定重点传染病、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
  (四)妥善处理重点传染病病人住院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薪待遇等问题。
  各工作组由组长单位牵头,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保障计划、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经市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市卫生局应结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各县(区)政府。
  3.1 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一)在本市局部地区接连发生原因不明的自毙鼠现象或有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输入。
  (二)霍乱:在1个县(区)发生,5天内发病5例以下,或在饮用水源、食物中检出霍乱流行菌株;
  (三)在我市毗邻地区已有重点传染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   3.2 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一)腺鼠疫:本市发生腺鼠疫临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二)霍乱:在1个县(区)内发生流行,5天内发病5-1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三)某种传染性疾病在1个县(区)内暴发流行的;
  (四)在1个县(区)内相继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且出现死亡病例,疫情尚未出现扩散的;
  (五)本市毗邻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   3.3 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一)腺鼠疫:本市已发生腺鼠疫确诊病例或肺鼠疫疑似病例;
  (二)霍乱:疫情波及2个县(区),5天内发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三)在本市已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某种传染性疾病在2个县级(区)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五) 在2个以上县(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并出现多例死亡病例,且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本市毗邻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疫情,且已经传入本市的。   3.4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霍乱:疫情波及3个以上县(区),5天内发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三)某种传染性疾病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四)本市范围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症状的病例,并出现多例死亡病例,且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全市,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五)新发传染病疫情,在本市已形成传播和流行的。
  4.1 监测与控制
  4.1.1 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县(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重点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及监测内容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1.2 工作程序
  (一)疫情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点传染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所辖范围重点传染病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三)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四)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船只,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五)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 疫情预警
  根据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征及流行强度,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划分一般疫情(Ⅳ级)、较大疫情(Ⅲ级)、重大疫情(Ⅱ级)、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实施四级预警。   4.3 疫情报告
  重点传染病发生后,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疫情报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重点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4.4 疫情评估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点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小组,对重点传染病疫情趋势情况进行评估,判定重点传染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5 医疗救治
  在重点传染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
  4.5.1 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点传染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按专家会诊程序执行。对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舟山市人民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4.5.2 定点医疗机构
  舟山市人民医院为市级重点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区)人民医院为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根据疫情的发展,市卫生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4.5.3 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点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5.4 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点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辖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点传染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进行报告。
  5.1 应急响应原则
  当所发生的重点传染病疫情达到预警等级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传染病疫情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重点传染病现场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生Ⅰ、Ⅱ、Ⅲ级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Ⅳ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重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5.3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根据重点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市重点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小组的评估建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降级与终止建议,经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降级和终止响应。
  6.1 后期评估
  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1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社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7.2 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7.3 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在接受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4 技术保障
  重点传染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市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7.5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工作所必须的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7.6 人员保障
  市、县(区)两级医疗救治、疫情应急处置、实验室检验等重点传染病的应急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点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8.1 名词术语
  重点传染病:本预案中的重点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某种传染性疾病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量的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且波及范围广、传播迅速,其发病强度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市政府决定采取应急处置的重大疫情。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点传染病防治专家组名单

  陆意(市卫生局副局长)、丁贤君(舟山医院院长助理)、林志益(舟山医院传染病科主任)、乐志宏(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顾全忠(市疾控中心传防科科长)、仝振东(市疾控中心质管科科长)、吴福忠(市疾控中心检验科科长)、王忠发(市疾控中心检验科主任技师)、蒋文雅(市疾控中心检验科副主任技师)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