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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管委会各工作机构,片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文件)和《牡丹江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牡政办规〔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绥芬河片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加工、物流等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和额度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科局、市交通运输局)   2.对医疗和疾病控制等机构,逐项落实好相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减免税政策,帮助享受税收优惠,最大程度支持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落实好临时性工作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暂缓开展医疗机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全力投入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对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要落实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支持和促进相关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针对疫情防控的各类公益捐赠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配合海关、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境外无偿捐赠的用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踊跃捐款捐物,为疫情防控提供物质保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7.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娱乐等行业以及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条件的,依法优先准予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认真落实办理停业登记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8.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收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货余额不下降。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服务,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持续落实小微企业“两增两控”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停产或市场萎缩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贷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并鼓励通过无还本续贷缓解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市金融服务中心)   12.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疫情物资生产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并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贷款尽快到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确无还贷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13.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上级机构,向全市中小微企业开放全部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根据全市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协调上级机构降低服务门槛,确保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成功投放。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积极开展线下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市金融服务中心)   14.强化金融服务监督评价。市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绥芬河市银保监组联合建立应急协调服务工作机制,系统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与疫情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相关的中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支持和救助。对银行机构疫情期间的金融服务进行监督评价,评价成果作为市政府、地方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排名情况上报到对应上级机构。(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绥芬河支行、绥芬河市银保监组、市金融服务中心)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15.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工信科局)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意见执行。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相关补缴工作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不影响缴存人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1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的国有企业减收或免收疫情期间的房租费用。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责任单位:市工信科局、市财政局、边合区管理局、综保区管理局、互市贸易区管理局、绥芬河镇、阜宁镇)   18.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科局)
  六、确保工业企业、项目开复工   19.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与防疫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相关的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范围需要补充的相关资质要件,经企业申请后,可优先协调办理。加快企业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由各职能部门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对于所需要件,企业提交相关电子文档,各职能部门通过电话预约、网上办公、分散办公等方式办理,疫情结束后企业补交纸质要件,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特别是与防控疫情和民生保障相关物资生产项目,特事特办,加快审批,快速形成产能。(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科局)   20.在保证防疫工作一线所需防疫物资的前提下,优先帮助开复工的重点企业协调解决企业所需的防疫物资紧缺问题。如:测温枪、一次性口罩、消毒用品等。(责任单位:市工信科局)   21.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受到影响,不能按期交付产品,由市工信科局、商务局、贸促会等部门帮助企业出具相关文件对订货方做出解释说明。(责任单位:市工信科局、市商务局)
  以上政策支持绥芬河片区内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中小企业。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省、牡丹江市出台相关政策的,绥芬河片区遵照执行。
中国(黑龙江)自贸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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