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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同政办发〔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大同市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大同市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保经营、稳发展、渡难关,特制定如下“十条”政策措施: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去年全年当地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全市中小微企业2020年1至3月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实施税前一次性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按照省统一标准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加大财政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支持(中央、省财政贴息比例为5: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空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五、加强煤电油气的供应保障。进一步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及时解决中小微企业在生产要素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六、强化提升金融服务。疫情期间,市内各类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在2020年内,利率在市场利率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在市场利率基础上下浮不低于20%。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   七、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简化反担保措施,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在1%以下。   八、建立市级疫情防控运输应急机制。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保障车辆畅通,确保我市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九、提高审批效能。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十、深化企业帮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域内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逾期账款的清收力度,要在2、3月份采取专项行动,清理历史账款的同时严防形成新的拖欠。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全市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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