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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在厅属事业单位集中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时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在厅属事业单位集中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时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建人〔2021〕9号)


厅属有关单位:
  经厅党组批准,我厅将于近期在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集中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时奖励活动,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厅属事业单位集中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时奖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厅属事业单位集中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时奖励工作方案

  2020年以来,我厅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断强化责任意识,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弘扬正气、鼓舞士气,进一步激励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实干、善作善成,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取得胜利。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及时奖励。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积极投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冲锋在最前沿、战斗在第一线,在抗击疫情工作中积极参加排查监测、应急值守、联防联控、物资保障、舆论引导、重点项目指挥调度、推动复工复产等工作,为抗击疫情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奖励对象与此同)和集体。
  (一)集体奖励对象:厅属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科室;
  (二)个人奖励对象:连续参加疫情防控和推动复工复产专项工作1个月以上的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奖励种类及条件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奖励权限的要求,本次奖励设置如下种类: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厅属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其中,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   三、奖励程序
  及时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自下而上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认真填写《及时奖励个人审批表》《及时奖励集体审批表》。
  (二)审核。
  厅人事教育处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意见。经厅党组同意后,对拟奖励对象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决定。
  厅党组研究确定奖励对象,作出及时奖励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为提高时效性,可以适当简化程序,由厅党组直接确定奖励对象。
  (四)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将及时奖励名单报上级机关备案。
  (五)公布和表彰。
  在全厅范围内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对象进行通报表彰并做好相关奖励工作。   四、奖励比例
  及时奖励实行因功设奖,严格控制奖励数量,要综合考虑拟奖励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和在处置突发事件、完成专项重要工作中的贡献,确保奖励对象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集体奖励。
  按照人社部规〔2018〕4号和桂人社规〔2020〕8号文件规定,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和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计划嘉奖厅属事业单位2个、记功1个。
  (二)工作人员奖励。
  按照桂人社规〔2020〕8号和桂人社发〔2020〕4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和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
  ⒈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
  ⒉ 管理岗位三级、四级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管理岗位五级、六级人员获奖比例控制在奖励人数的20%以内。   五、结果运用和经费保障
  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厅党组颁布奖励决定,按规定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并按规定对获奖个人发放一次性奖金。其中:嘉奖,1500元/人;记功,3000元/人。
  工作人员获得的及时奖励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聘任期)考核、晋升职务职级、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获记功的事业单位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可以优先评为优秀等次。
  经批准开展的及时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事业单位奖励经费不计入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单独核算。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做好及时奖励工作,是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本着“立标杆、树典型”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及时奖励工作,既要及时发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现一个及时奖励一个,又要严格条件、坚持标准,在研究确定奖励对象的过程中,坚持以政治素质、德才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事迹突出、群众公认,严把标准、宁缺毋滥,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
  要严格执行人社部规〔2018〕4号和桂人社规〔2020〕8号等文件政策要求和本方案的有关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对拟奖励对象和厅党组确定的奖励对象,按照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和公布。
  (四)加强宣传,树好典型。
  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大力宣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七、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于2021年2月5日前将奖励申报材料(详见附表1~3)报送至厅人事教育处1803室,电子版发送至gxjstrjc@163.com。
  联系人:郑爱民、王昭,联系电话:2366115、2260030。
  附表:⒈ 及时奖励个人审批表
  ⒉ 及时奖励集体审批表
  ⒊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汇总表
  附表1
  及时奖励个人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岀生

年月

近期2寸正面

免冠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份

证号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学历

学位

工作

单位

职务

职级

拟授

奖励

奖惩

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申报

机关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2
  及时奖励集体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名称

负责人

姓名

单位(部门)级别

人数

拟授

奖励

曾受

何种

奖励

主要

事迹

申报

机关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3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姓名

职务或职级

参与工作内容

备注


  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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