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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确诊、疑似病人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的;   三、确诊、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情重点区域及途经该区域的来威人员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四、逃避、阻挠、抗拒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的身份核查登记、体温测量、医学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五、针对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人身伤害、侮辱诽谤的;   六、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   八、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二、侵占、挪用、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疫情防控款物,以及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的;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上访,起哄闹事,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   十四、实施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向市、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或者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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