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


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本市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可按本市规定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贷款报送征信部门。
2022年6月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