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
- 公布日期:2022.06.01
- 施行日期:2022.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
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本市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可按本市规定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贷款报送征信部门。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