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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内卫办监督发〔2020〕33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依法科学精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和加快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卫生监督机构在疫情防控中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专业指导作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7个专业领域的监督检查指引,请各地参照指引,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及驻院、驻厂(场)监督检查内容,通过疫情防控监督指导,督促被监管单位遵守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其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升相关单位依法防控和依法执业能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实现自治区3月底前应复尽复的目标要求,尽快恢复我区经济社会秩序。
  附件:1.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5.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6.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7.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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