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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口海事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调整的通知

海口海事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调整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及省高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通知精神,为妥善做好疫情期间海口海事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减少因诉讼活动产生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配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诉讼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通知精神,因2020年春节假期已延长至2月2日,故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安排的庭审、听证、调解、庭前会议等诉讼活动全部取消。上述期间若有公告送达确定的庭审,则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余被取消的庭审、听证、调解、庭前会议等诉讼活动,后续安排本院将另行通知。   二、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期需向本院申请登记立案,建议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海南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办理其他事项或联系本院法官,可拨打本院诉讼服务专线电话0898-66160122。   三、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期需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证据及行为保全的,建议提前通过网络、传真等渠道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保函等原件材料。   四、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期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等合理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五、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期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请自觉配合安检人员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并做好佩戴口罩等相关个人防范措施。
海口海事法院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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