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内医保办字〔2022〕55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肺炎治疗用药,疫情期间,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支付,限定支付范围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   二、做好新冠治疗药品供应保障
  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新增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及时挂网,对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保障临床需求。   三、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疫情期间,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