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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滁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滁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通行的;   三、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散布与疫情等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以及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九、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推销药品、“代销代购”、“献爱心”等形式,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禁止交易一切野生动物,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十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如构成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同时移送纪监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滁州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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