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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卫生健康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卫生健康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行专项保障,按以下报销比例支付,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一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9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70%,不计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药品目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诊疗目录和耗材目录按我市普通门诊政策执行。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参保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执行。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即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没有目录限制,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收治医疗机构同级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即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数据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附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略)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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