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内市监公告〔2020〕4号
- 公布日期:2020.02.04
- 施行日期:2020.02.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广告宣传 市场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的公告
(内市监公告〔2020〕4号)
针对目前疫情防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严禁发布可能出现导向问题、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 禁止发布含有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转让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禁止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发布上述类别广告。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包括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要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广告法》《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好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广告监测检查力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发现的上述违法广告,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