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修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旅游局修订的《黄浦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2015年12月14日
黄浦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黄浦区旅游业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事件分类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旅游突发事件,指在本区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或本区旅行社组团外出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或状态。
1.3.2按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本区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活动事件等三类。
(1)自然灾害类。指旅游景点、景区发生暴雨、暴雪、冰雹、台风、地震等灾害。
(2)事故灾难类。指本区旅行社组团的发生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旅游交通事故。
(3)重大活动事件类。指本区组织的大型旅游节庆重大活动突发事件。
1.3.3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本区旅游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①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
②A级旅游景点发生影响重大的恶性事故;
(2)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①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l至4人死亡;
②A级旅游景点发生重大事故;
(3)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指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
(4)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指造成旅游者轻伤。
1.3.4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在外省市发生涉及本区外出旅游者的旅游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属地救护、就近处置,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按照《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并第一时间派员进驻区应急联动中心,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区旅游局
区旅游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旅游行业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承担旅游突发事件的常态管理。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区政府根据区旅游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及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分别承担主管和配合职责。
(1)区发改委、商务委。负责协调、统筹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供应。
(2)区民宗办。参与民族宗教方面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维护事发地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进行交通疏散等。
(4)区民政局。配合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
(5)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工作。
(6)区卫计委。负责提供卫生疫情警示信息,及时组织救治和运送受伤旅游者。
(7)区外事办。参与涉外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
(8)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各类旅游活动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旅游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9)区合作交流办。协助处理发生在区外的国内旅游突发事件。
(10)区安监局。负责本区旅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1)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公园等场所内游乐设施实施监管、处理本区范围内的旅游重大活动危机事件以及旅游突发事件出现的市容环境卫生问题。
(12)区地震办。负责及时提供地震预警信息,协助组织专业救援。
(13)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突发事件实施抢险救援。
(14)区信访办。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的上访信息,协助处置旅游群体性上访事件。
(15)事件负责单位。即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
(16)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本区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区旅游局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对有关旅游突发事件开展分析评估。
3.1.2指导各类旅游企业负责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预警网络,配备相关人员,对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
3.1.3区旅游局负责组建旅游突发事件相关工作信息。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家旅游局和上海旅游局发布的旅游预警信息,本区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警告不要前往)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及调整
区旅游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国家旅游局和上海市旅游局发布的预警信息,通知区内的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等旅游企业,预警级别调整也按相关程序执行。
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旅游局、区应急联动中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及时向公众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防护和处置知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旅游突发事件影响的旅游者和重要财产,并给与妥善安置;
(4)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筹措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立即向区旅游局、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旅游者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区旅游局、区应急联动中心、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区旅游局要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1.4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4.2先期处置
4.2.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1)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了解并掌握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区旅游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旅游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旅游局或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相关部门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本区旅游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区政府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将旅游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旅游局、区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其他有关机构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旅游局向区应急委报告,确定应急响应等级与统一指挥协调机构和部门,开展相应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呼救,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并妥善安置受影响的旅游者;
(6)及时与事发地旅游应急机构建立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协调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8)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现场处置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下列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1)执行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
(3)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重要情况向领导和指挥机构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搞好疏散安置,安抚旅游者,稳定群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6 响应措施
4.6.1 自然灾害
当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在区应急委和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相应救援工作。
4.6.2旅游交通事故
(1)现场人员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所在单位,单位要及时报告归口旅游部门或旅游应急机构;
(2)会同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调查,妥善安置受影响旅游者,稳定群众,控制事态;
(4)相关旅游单位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参与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归口旅游部门或旅游应急机构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4.6.3 旅游重大活动发生突发事件
按照市旅游局指定的《上海市旅游重大活动危机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的活动安保方案及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7应急结束
4.7.1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决定和公布。
4.7.2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旅游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经区旅游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区有关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等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旅游正常秩序。
5.2保险
鼓励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开展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5.3调查与评估
区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由区旅游局负责向市旅游局和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4信息发布
5.4.1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区政府新闻办搞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4.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区政府新闻办人员要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待命。必要时,由区政府新闻办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事发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旅游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强化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6.1.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将旅游紧急安置场所纳入全区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6.3交通运输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交通部门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4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卫计委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5治安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相关部门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6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6.7经费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旅游局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与培训
7.1.1区旅游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旅游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1.2积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演练
区旅游局要指导旅游企业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类旅游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3奖惩
7.3.1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3.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旅游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域内各旅游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旅游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区应急办备案。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旅游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