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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广元市民政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卫生局、广元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人医疗救治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精神以及广委发〔2005〕19号《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救治对象范围
  医疗救治对象限定在广元市城区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城市文明形象的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   二、医疗救治对象的条件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二)无亲友投靠;
  (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四)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生病人员。   三、医疗救治原则
  (一)就近抢救;
  (二)先救治后甄别救助;
  (三)定点医院医疗救治;
  (四)费用包干。   四、政府定点医疗救治医院
  为便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人能在就近医院得到及时救治治疗和管理,在城区分片设定点医疗救治医院,重新调整后的定点医疗救治医院如下:
  (一)市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主要收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患者;
  (二)市第三人民医院:主要收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
  (三)市精神卫生中心:主要收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   五、医疗救治工作程序
  (一)入院方式
  1、在城市街头发现的危重病人由公安、城监等部门负责通知120,由120指挥调度送就近医院抢救。
  2、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传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由公安、城监等部门负责通知120,并协助救护至定点医院先行救治。
  3、在市救助管理站内生病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
  对往医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和街头危重病人,医院必须按相关政策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拒绝,必须切实履行“先救治后甄别救助”的原则和救死扶伤的职责义务。
  (二)甄别鉴定
  1、公安部门要协助救助管理站查证送往医院救治的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地址和身份,为救助管理站的甄别鉴定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2、送往就近医院抢救的危重病人,在能够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后,由实施抢救的医院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到医院对病人进行身份甄别鉴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转入定点医院治疗。
  3、送往定点医院先行救治的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到医院对其身份进行初步甄别鉴定。
  (三)查证核实
  1、经初步了解,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病人,市救助管理站将其列为救助对象,暂时接受医疗救治。
  2、初步被列为救治对象的病人,在后期进一步的查证核实中有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市救助管理站应及时通报医院对其终止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为受助病人,继续接受医疗救治。
  3、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病人,市救助管理站不予受理。
  (四)管理方法
  1、已被确定为受助病人的被抢救人员,由实施抢救的医院填写《广元市救助管理站住院受助人员询问登记表》,并交市救助管理站签字盖章,待该病人脱离生命危险后,该表随病人转入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凭表接收,并必须完善转院中的相关手续。
  2、定点医院先行救治的病人,在被市救助管理站确定为救助对象后,由定点医院填写《广元市救助管理站住院受助人员询问登记表》,并交市救助管理站签字盖章后,该病人接受医疗救治。
  3、市救助管理站必须建立住院受助人员个人资料卡片,并登记造册,每周一与定点医院进行人员核对。
  4、受助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生活、治疗、卫生、管理、安全等事宜由医院方全面负责。
  (五)出院
  1、地址清楚的各类受助的救治病人,医院应该治疗到病情稳定后,才能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接收。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县区接回。出院时医院应开具“出院证明”,经市救助管理站医务人员对该病人复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2、无家可归或地址不清的各类特殊受助的救治病人,在定点医院的巩固治疗时间原则上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内仍然查不清地址、姓名及家人的,转为临时安置对象处置。
  3、凡接受医疗救治的受助救治病人,其家属到医院接人时,医院必须告知其家属到市救助管理站办理接人手续,同时医院应建立健全出院手续。
  4、有行为能力的受助救治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擅自离开医院视为放弃医疗救治,离开医院后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受助病人负责。医院应及时通报市救助管理站,以便市救助管理站完善救助手续,注明终止医疗救治原因;无行为能力的受助病人医院负有监护责任,该类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由医院负责。
  5、凡接受医疗救治的病人,在出院时,医院应将“出院证明”和“广元市救助管理站住院受助人员询问登记表”等资料一并转交给市救助管理站备案存档。
  (六)死亡与司法鉴定
  1、在定点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受助病人,由医院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和司法鉴定部门到现场进行司法鉴定,同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
  2、市救助管理站接医院通知后应立即与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取得联系,并通知家属或单位来站处理善后事宜。
  3、对查不清地址和姓名的救治病人,经治疗无效死亡后,市救助管理站在“广元日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天。在公告7天后仍然没人认领的,视为“无名尸”,在司法鉴定报告出来后,由市救助管理站到殡葬部门处理善后事宜。骨灰保留3个月。
  (七)安置
  1、无家可归和始终查不清地址、姓名以及家人的痴、呆、傻的受助救治病人,待转为临时安置对象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政府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安置费用由市财政局安排解决。
  2、精神病受助的救治病人,待转为临时安置对象后,上报有关部门报批实施政府安置,原则上安置在市精神卫生中心,安置费用由市财政局安排解决。
  3、由市救助管理站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后需政府安置的受助病人,市救助管理站负责申报安置材料的填写,并上报市民政局请求政府安置。
  4、其他部门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后需政府安置的病人,先由市救助管理站签字盖章证明,后由定点医院负责申报安置材料的填写,并报送民政或相关政府部门请求安置。
  (八)费用结算
  1、受助的救治病人治疗费用实行包干制。(1)对送往市精神卫生中心救治的受助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实行全年包干使用,每年35万元;(2)对危重病、传染病受助的救治病人实行每一人次2200元的医疗费用包干。
  2、不属于医疗救治对象的病人,医疗费用可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进行救治。
  3、转入临时安置对象的受助救治病人,在医院等待安置期间,费用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执行,在政府安置专项资金中支付。
  4、市救助管理站临时寄放到定点医院等待护送的受助病人,定点医院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收费,按天数结算。
  5、市精神病医院的包干经费实行半年结算一次;其他定点医院实行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前由医院将受助病人花名册、报账单、住院单等资料报市救助管理站复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查、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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