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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
(沪药监药管〔2021〕3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药店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药店疫情防控的哨点监测预警作用,落实“早发现、早预警、早排查、早处置”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场所与人员防护等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药店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营业的上海市药店的疫情防控。主要包含药店的主体责任、入店购药者管理、专区管理等。   二、药店的主体责任
  药店的企业负责人是药店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要切实部署好防控各项管理要求,积极发挥药店的“哨点”监测预警作用。药店当班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穿工作服、佩戴口罩、佩戴胸卡,执业药师、药师挂药师胸牌,每日进行测温、登记,建立测温台账备查。   三、入店购药者管理
  每个药店需派1人戴好口罩、手套,备好测温枪,在门口对入店购药者逐一询问是否购买“退烧止咳药”,将相关人员引导到专区(专柜)购买。
  (一)对入店购药者落实体温测量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要求;
  (二)对需要购买“退烧止咳药”的入店购药者,进行症状(发烧、咳嗽、乏力)和旅居史(1个月内到过境外或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此类人员有接触史)等关键信息询问,发现高度疑似情况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电话:12345、12320);
  (三)入店购药者凡需购买“退烧止咳药”,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通过特殊药品监管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后,引导消费者登录“随申办”小程序扫码验证手机号后填报个人信息;
  (四)应核对相关信息,并录入特殊管理药品监管系统,将购药信息进行关联上传。   四、专人专区管理
  药店是防控“哨点”,药店应设置“退烧止咳药”专区(专柜)并用指示牌标示,在门口醒目位置张贴告顾客书,告明入店购药者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需要购买“退烧止咳药”的请配合到“退烧止咳药”专柜进行身份证实名登记和信息填报,店堂内对“退烧止咳药”实行专人专区(专柜)管理。
  (一)应严格对照《“退烧止咳药”目录》梳理所经营药品的品种目录;
  (二)应对正在售卖的“退烧止咳药”进行统一专人专区(专柜)管理;
  (三)应结合方便购药和相对隔离的原则,在店内设置“退烧止咳药专区(专柜)”指示牌,确保药房疫情防控落实到位;
  (四)强化个人防护管理,药店需明确专人负责“退烧止咳药”销售,做到与其他经营区域相对隔离,防止交叉感染,完善各项防控措施,开展全员专业培训;
  (五)确保在接待“退烧止咳药”入店购药者后,应当及时规范实施从业人员与经营场所的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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