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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13〕143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8日

  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因素要开展有效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自治州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1.3.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自治州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1.3.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科学防治。   1.4 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到包括自治州在内的2个及以上地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到包括自治州在内的2个及以上地州,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到包括自治区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县(市)。
  ④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并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州直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⑧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⑨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⑩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及以上。
  &932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932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
  ④霍乱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或市区首次发生。
  ⑤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⑥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⑦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⑧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⑨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例,或死亡5例以下。
  ⑩发现脊髓灰质炎病毒变异株病例或发生聚集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
  &9322;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323;自治州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②霍乱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③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例以下,无死亡病例。
  ④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例以下,无死亡病例。
  ⑤乙类、丙类法定传染病局部暴发,报告时无危重病人和死亡病例。
  ⑥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早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州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及应对能力,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提出补充和调整意见。
  2.1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自治州突发共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指挥部)为州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自治州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自治州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州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工作,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置措施,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含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县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自治州应急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2.2 成员部门职责
  2.2.1 自治州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建立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自治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疾病防控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2.2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核拨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2.2.3 自治州发改委: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期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管,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2.2.4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协助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及时地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预防控制措施;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和防病知识宣传;指导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的监控处置工作,营造有利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论氛围。
  2.2.5 自治州纪检委(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2.2.6 自治州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不予配合需隔离治疗的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2.7 自治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储备工作。配合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2.2.8 自治州教育局: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采取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2.2.9 自治州科技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2.2.10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承担州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物资及时运送到位。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2.2.11 自治州旅游局:制订州直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工作方案,组织做好对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执行各项防范措施。
  2.2.12 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州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2.13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农业局:开展对密切接触人类家畜家禽养殖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部门交流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组织做好农村农牧民家庭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2.2.14 自治州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部门交流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
  2.2.15 伊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2.2.16 自治州工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2.2.17 自治州外(侨)办:负责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2.2.18 自治州经信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度,保障供应。
  2.2.19 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2.2.20 自治州爱卫办:负责州直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组织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监督州直环卫系统对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2.2.21 自治州环保局:负责州直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2.22 自治州民政局:做好城市居民和农牧民的安抚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和赈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完成传染病患者遗体包裹、消毒和火化工作;在处置特殊或新出现传染病患者遗体时,卫生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同时,按处置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规定,协助殡仪馆做好家属隔离工作。
  2.2.23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期间的医疗保险使用工作。
  2.2.24 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2.2.25 自治州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卫生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2.26 伊犁军分区、武警8660部队:负责处置营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2.2.27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自治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2.3.1 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州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技术人员、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上报自治州党委、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办;组织制订、修改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县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对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
  2.3.2 县市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及职责: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自治州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2.3.3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应急准备,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自治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提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州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实验室检测,并向县市实验室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一般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协助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域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2 监测与预警系统由自治州、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1.3 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交流预测预报信息。
  3.1.4 自治州、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监测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确定,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3.1.5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各级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启动蓝色预警,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启动黄色预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Ⅱ级)的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分别启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进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3.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未被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1 应急响应启动
  在发出特别严重(I级)预警时,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并组织实施;
  在发出严重(Ⅱ级)预警时,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在发出较重(Ⅲ级)预警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在发出一般(Ⅳ级)预警时,由事发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启用政府储备金,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设备以及相关设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州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区封锁的解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
  (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影剧院、集市或者其他人群聚集场所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存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对伤病员的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相关单位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通报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毗邻地(州)的卫生行政部门通告。
  (7)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8)督导检查: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等。
  4.2.3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公安交警、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2)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及时、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组织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及其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4)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保障等工作。
  (5)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需要,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
  4.2.4 医疗机构
  (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调查流行病学等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的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4.2.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的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病因,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5)对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
  4.2.6 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及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开展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应急响应终止
  4.3.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2 应急响应结束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
  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组织保障
  自治州、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5.2 技术保障
  5.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疆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2.2 应急医疗卫生队伍。自治州各县市分别成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人员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常备的机动队伍。能够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相关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5.2.3 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州直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3 后勤保障
  自治州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及时更新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经常调试各种器械、设备,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5.3.1 物资储备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供应体系。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并及时补充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5.3.2 经费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设施项目建设,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5.3.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5.3.4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1 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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