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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修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员,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修编后的《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区(市、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区(市、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5例以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市、县);
  (4)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4人以下;
  (10)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区(市、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所称数量关系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现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本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2.2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是否组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2)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4)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5)市物价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6)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技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和新发传染病治疗药物、疫苗、病因等各项科学研究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8)市公安局:及时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加强现场及周边治安控制,确保治安秩序良好;加大现场周边交通疏导力度,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顺利抵达事发现场;对干扰现场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在事件现场滋事、挑起事端的人员隔离,如有必要强行带离现场审查,做好网络舆情监控。
  (9)市民政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要组织力量,做好事发地所属道路维护、修复工作,确保交通畅通,及时调动救援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12)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等工作所必需的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13)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4)市农委:负责人畜共患病发生时的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及产品检疫等工作;负责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商品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
  (1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7)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8)贵阳供电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
  (19)市旅游产业发展委: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20)市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21)市工商局:依法对流通领域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商品质量监管,查处和规范各类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22)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培训;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向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23)市城管局、市爱卫办: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24)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25)民航贵州省管理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物资的运送等工作。
  (26)其它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7)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3 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以开展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疫情控制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运输局、市外事办等主要职责: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等工作等。
  (3)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等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4)应急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卫生局、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等。
  (5)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等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6)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信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7)专家技术组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  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区(市、县)卫生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国境口岸检验检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区(市、县)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卫生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卫生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故可能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发布。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属地政府和市卫生局要在发现事件后40分钟内报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较大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3.3.5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1 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启动响应的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各级政府同意启动应急响应后,应立即成立指挥部,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
  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 分级响应
  4.3.1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市政府按照本预案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市政府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市、县)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各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区(市、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局经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培训。区(市、县)卫生局按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信息报告:市及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4.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当地卫生局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情况。
  4.4.7 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准备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4.6 终止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
  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立即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与责任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予以抚恤;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市、区(市、县)、乡镇(社区)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市级、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做进一步的完善。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8.4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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